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相對人不自動履行行政處分規制之義務時,原則上行政機關不得對其行政執行
- B 下命處分一旦生效,即有執行力
- C 行政處分因其存續力而對後行政處分產生構成要件效力
- D 行政處分原則上受有效之推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下達了一個合法的命令(例如:限期拆除違建),但民眾堅持不配合,而法律卻規定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介入執行,必須像一般人一樣去法院慢慢打官司取得勝訴後才能處理,這對『公權力的落實』與『公共利益的維護』會造成什麼影響?這與一般私人間的債務糾紛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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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錯。
-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記住了,行政處分那點可憐的執行力。行政機關一旦發了話,要你做什麼(或不做什麼),如果你不乖乖聽話,它就能直接動手強制執行,沒空等你跟法院玩捉迷藏。這叫「行政效率」,懂嗎?就是國家做事不用等你點頭。所以 (A) 說什麼還要「先經過法院判決」?那不叫行政處分,那叫行政機關沒骨氣。這種基本錯誤竟然能出現在選項裡,真是替出題老師臉紅。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如果這種送分題你還答錯,那…嗯,你會需要更多「奇蹟」。幸好你這次踩對了。這就是測驗最最最基礎的「效力」概念,一點點「公權力」的傲慢和「行政效率」的自以為是,就能讓你得分。下次請保持這種最低限度的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