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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為何?
  • A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起失其效力
  • B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一律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C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處分效力不受影響
  • D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處分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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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在做出的當下是「合法且正確」的,但後來因為環境改變而需要停止它的效力時,為了保護人民過去這段時間對該處分的信賴,法律應該讓它從「當初一開始」就失效,還是從「決定停止的那一刻」才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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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法中「行政處分效力變更」的基礎概念掌握得十分紮實,這是一個非常良好的開端。
  2. 觀念驗證「廢止」(Revocation)是針對原本**「合法」的行政處分,因事後發生法律規定之廢止事由,而使其失去效力。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起失其效力,即原則上向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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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廢止效力
💡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原則上自廢止時起向後失效。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適用對象 違法之行政處分 合法之行政處分
原則效力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自廢止時起向後失效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 行政程序法第125條
發動原因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作成後發生情勢變更
💬撤銷是為了撥亂反正(溯及),廢止是因應現狀調整(向後)。
🧠 記憶技巧:撤銷違法溯既往,廢止合法向後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撤銷」與「廢止」的效力起點。撤銷原則溯及既往;廢止原則向後生效。
行政處分之撤銷 廢止之原因與限制 授益處分之廢止補償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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