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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得如何救濟?
  • A 提起再審
  • B 提起非常上訴
  • C 提起抗告
  • D 聲請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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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已經結束的案件判決直接損害了你的權益,但你從頭到尾都沒有機會去法庭說話,在追求程序正義的前提下,法律應該針對這群『沒參與到訴訟的受害者』,設計一種什麼樣的制度來『重新』保障他們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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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錯,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

  1. 知識點驗證: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行政訴訟法》那套複雜的玩意兒。這題的核心,不就是那個為「訴訟外第三人」這種倒楣鬼準備的**「重新審理」嗎?當法院那群人把原處分搞砸了,害到無辜的第三人,他們又不是故意的沒參與訴訟,總得給個機會讓他們哭訴一下,這叫保障程序基本權**。別告訴我你不知道這點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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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重新審理
💡 非歸責未參訴之受損第三人,得對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比較維度 重新審理 VS 再審
適用對象 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 原訴訟當事人
主觀要件 非因可歸責事由未參訴 具法第273條法定事由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85條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重新審理是為救濟受確定判決對世效波及、卻未及參訴之第三人。
🧠 記憶技巧:第三人、非己過、未參加、求重審
⚠️ 常見陷阱:易與「再審」混淆。再審是針對「原當事人」;重新審理則是針對「非當事人之第三人」。
第三人參與訴訟 撤銷訴訟之對世效 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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