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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得如何救濟?
  • A 提起再審
  • B 提起非常上訴
  • C 提起抗告
  • D 聲請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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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已經結束的案件判決直接損害了你的權益,但你從頭到尾都沒有機會去法庭說話,在追求程序正義的前提下,法律應該針對這群『沒參與到訴訟的受害者』,設計一種什麼樣的制度來『重新』保障他們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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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錯,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

  1. 知識點驗證: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行政訴訟法》那套複雜的玩意兒。這題的核心,不就是那個為「訴訟外第三人」這種倒楣鬼準備的「重新審理」嗎?當法院那群人把原處分搞砸了,害到無辜的第三人,他們又不是故意的沒參與訴訟,總得給個機會讓他們哭訴一下,這叫保障程序基本權。別告訴我你不知道這點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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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重新審理
💡 保障非可歸責而未參加密集救濟之第三人訴訟權。
比較維度 重新審理 VS 再審
聲請主體 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 原當事人或參加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84條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主觀要件 非可歸責事由未參加 具法定再審事由
不變期間 知悉起30日內 知悉起30日內
💬重新審理係為第三人創設之制度;再審係為原當事人彌補判決瑕疵之救濟。
🧠 記憶技巧:三方未參、非可歸責、影響判決、重新審理
⚠️ 常見陷阱:易與「再審」混淆。再審是針對「原訴訟當事人」;重新審理則是專為「未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第三人」設計的特別救濟程序。
第三人參加訴訟 判決之對世效 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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