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甲取得建造執照,鄰人乙認為該建築物完工後將侵害其日照權,乃對該建造執照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者為理由,裁定甲參加訴訟?
  • A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
  • B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 C 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
  • D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行政程序中已為參加者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一個已經發給你的合法執照,當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直接導致你「現有的法律地位或權利」消失時,從公平正義與程序保障的角度來看,法院為什麼不能只聽原告和被告的說法,而「必須」強制讓你進入這個訴訟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中,甲取得建造執照為該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而鄰人乙針對該執照提起撤銷訴訟。倘若乙勝訴導致該建造執照遭撤銷,勢必會侵害到甲原本取得建照之權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是以,甲作為該訴訟外之第三人,因撤銷訴訟之結果將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符合前述法條之要件,行政法院應以此為理由裁定命甲獨立參加訴訟,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 行政訴訟之第三人參加
💡 因判決將導致第三人權益受損時,法院得裁定其參加訴訟。
比較維度 必要參加 (法第41條) VS 獨立參加 (法第42條)
適用事由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 第三人之權利利益受損
法院裁量 應命其參加 (強制) 得命其或准其參加 (裁量)
目的 解決裁判矛盾 保障第三人程序正義
💬前者為合一確定之必要,後者為利害損害之保護。
🧠 記憶技巧:損害權益獨立參加(42),合一確定必要參加(41)。
⚠️ 常見陷阱:常混淆第41條(合一確定/應參加)與第42條(利害損害/得參加)的發動要件與法效。
必要參加 輔助參加 利害關係第三人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訴訟類型與審判程序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