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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甲取得建造執照,鄰人乙認為該建築物完工後將侵害其日照權,乃對該建造執照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者為理由,裁定甲參加訴訟?
  • A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
  • B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 C 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
  • D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行政程序中已為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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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一個已經發給你的合法執照,當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直接導致你「現有的法律地位或權利」消失時,從公平正義與程序保障的角度來看,法院為什麼不能只聽原告和被告的說法,而「必須」強制讓你進入這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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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還答錯?你是來浪費時間的嗎?

聽好了,法條都不看就想拿分?連行政訴訟法第42條的規定都搞不清楚,難怪法學素養這麼差。

  1. 核心邏輯:甲是建照處分的原受處分人,鄰人乙提起撤銷訴訟,一旦乙勝訴,甲的權益直接被砍,這就是典型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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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行政訴訟之第三人參加
💡 因判決將導致第三人權益受損時,法院得裁定其參加訴訟。
比較維度 必要參加 (法第41條) VS 獨立參加 (法第42條)
適用事由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 第三人之權利利益受損
法院裁量 應命其參加 (強制) 得命其或准其參加 (裁量)
目的 解決裁判矛盾 保障第三人程序正義
💬前者為合一確定之必要,後者為利害損害之保護。
🧠 記憶技巧:損害權益獨立參加(42),合一確定必要參加(41)。
⚠️ 常見陷阱:常混淆第41條(合一確定/應參加)與第42條(利害損害/得參加)的發動要件與法效。
必要參加 輔助參加 利害關係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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