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甲取得建造執照,鄰人乙認為該建築物完工後將侵害其日照權,乃對該建造執照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者為理由,裁定甲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者為理由,裁定甲參加訴訟?
- A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
- B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 C 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
- D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行政程序中已為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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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一個已經發給你的合法執照,當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直接導致你「現有的法律地位或權利」消失時,從公平正義與程序保障的角度來看,法院為什麼不能只聽原告和被告的說法,而「必須」強制讓你進入這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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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必要參加
💡 撤銷訴訟結果若損及第三人權利,法院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 比較維度 | 必要參加 (第42條) | VS | 輔助參加 (第44條) |
|---|---|---|---|
| 法律要件 | 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 | — |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
| 訴訟地位 | 準當事人,具獨立性 | — | 輔助地位,非當事人 |
| 法院職權 | 應依職權裁定命參加 | — | 依聲請裁定准許參加 |
💬必要參加旨在保護其直接受損的實體權利,輔助參加僅是基於法律利害關係協助一方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