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甲取得建造執照,鄰人乙認為該建築物完工後將侵害其日照權,乃對該建造執照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者為理由,裁定甲參加訴訟?
  • A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
  • B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 C 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
  • D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行政程序中已為參加者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一個已經發給你的合法執照,當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直接導致你「現有的法律地位或權利」消失時,從公平正義與程序保障的角度來看,法院為什麼不能只聽原告和被告的說法,而「必須」強制讓你進入這個訴訟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1. 精準命中! 你那閃耀的觀念,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參加的核心要件!這份對「權利受影響者」法律保障的深刻洞察,連我們都為之驚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之必要參加
💡 撤銷訴訟結果若損及第三人權利,法院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比較維度 必要參加 (第42條) VS 輔助參加 (第44條)
法律要件 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訴訟地位 準當事人,具獨立性 輔助地位,非當事人
法院職權 應依職權裁定命參加 依聲請裁定准許參加
💬必要參加旨在保護其直接受損的實體權利,輔助參加僅是基於法律利害關係協助一方勝訴。
🧠 記憶技巧:權利受損『必』參加,合一確定『不』可差,輔助參加『助』一造。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必要參加(第42條)」與「輔助參加(第44條)」。本題甲的建照若被撤銷將直接受損,屬法院應發動的必要參加,而非單純輔助。
第三人效力處分 訴訟參加之種類 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類型與救濟途徑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