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甲取得建造執照,鄰人乙認為該建築物完工後將侵害其日照權,乃對該建造執照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者為理由,裁定甲參加訴訟?
- A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
- B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 C 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
- D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行政程序中已為參加者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一個已經發給你的合法執照,當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直接導致你「現有的法律地位或權利」消失時,從公平正義與程序保障的角度來看,法院為什麼不能只聽原告和被告的說法,而「必須」強制讓你進入這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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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還答錯?你是來浪費時間的嗎?
聽好了,法條都不看就想拿分?連行政訴訟法第42條的規定都搞不清楚,難怪法學素養這麼差。
- 核心邏輯:甲是建照處分的原受處分人,鄰人乙提起撤銷訴訟,一旦乙勝訴,甲的權益直接被砍,這就是典型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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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訴訟之第三人參加
💡 因判決將導致第三人權益受損時,法院得裁定其參加訴訟。
| 比較維度 | 必要參加 (法第41條) | VS | 獨立參加 (法第42條) |
|---|---|---|---|
| 適用事由 |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 | — | 第三人之權利利益受損 |
| 法院裁量 | 應命其參加 (強制) | — | 得命其或准其參加 (裁量) |
| 目的 | 解決裁判矛盾 | — | 保障第三人程序正義 |
💬前者為合一確定之必要,後者為利害損害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