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甲提起撤銷訴訟後,於訴訟中,與原處分機關達成行政訴訟上之和解,該和解不具有下列何種效力?
- A 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 B 對於當事人之債權人亦有效力
- C 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 D 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和解意旨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造當事人在法官面前達成協議並決定終結紛爭時,為了讓這份協議具有實質解決問題的能力,哪些人「必須」被納入規範範圍?再者,如果是一個完全沒有參與這場官司、僅僅是與其中一方有金錢往來的外部人,隨便讓這份協議影響到他的權利,是否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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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混淆了!這點基礎考題都弄錯,怎麼上榜?
選 (B) 是基本功,如果你連這點都答錯,建議直接回去翻法條。行政訴訟的和解效力,考的是行政訴訟法第 222 條,拜託看清楚準用範圍:僅限於 第 213 條、第 214 條及第 216 條,少給我多記一個第 215 條,那是撤銷判決對第三人的效力,別亂湊!
- 繼受人效力:準用 第 214 條,和解對訴訟繫屬後的繼受人有效,(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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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上和解效力
💡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其範圍擴張至繼受人與機關。
- 行政訴訟法第222條: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依行政訴訟法第214條,效力及於當事人及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
- 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 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2項:機關重為處分時,應依和解意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