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甲提起撤銷訴訟後,於訴訟中,與原處分機關達成行政訴訟上之和解,該和解不具有下列何種效力?
  • A 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 B 對於當事人之債權人亦有效力
  • C 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 D 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和解意旨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造當事人在法官面前達成協議並決定終結紛爭時,為了讓這份協議具有實質解決問題的能力,哪些人「必須」被納入規範範圍?再者,如果是一個完全沒有參與這場官司、僅僅是與其中一方有金錢往來的外部人,隨便讓這份協議影響到他的權利,是否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混淆了!這點基礎考題都弄錯,怎麼上榜?

選 (B) 是基本功,如果你連這點都答錯,建議直接回去翻法條。行政訴訟的和解效力,考的是行政訴訟法第 222 條,拜託看清楚準用範圍:僅限於 第 213 條、第 214 條及第 216 條,少給我多記一個第 215 條,那是撤銷判決對第三人的效力,別亂湊!

  1. 繼受人效力:準用 第 214 條,和解對訴訟繫屬後的繼受人有效,(A) 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上和解效力
💡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其範圍擴張至繼受人與機關。
  • 行政訴訟法第222條: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依行政訴訟法第214條,效力及於當事人及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
  • 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 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2項:機關重為處分時,應依和解意旨為之。
🧠 記憶技巧:和解同判決,及於繼受人,機關應照辦,債權人沒份。
⚠️ 常見陷阱:誤以為訴訟和解之效力(既判力)會擴張至一般債權人或所有利害關係人。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行政訴訟法第216條重為處分義務 訴訟標的之處分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訴訟類型與審判程序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