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甲提起撤銷訴訟後,於訴訟中,與原處分機關達成行政訴訟上之和解,該和解不具有下列何種效力?
- A 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 B 對於當事人之債權人亦有效力
- C 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 D 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和解意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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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造當事人在法官面前達成協議並決定終結紛爭時,為了讓這份協議具有實質解決問題的能力,哪些人「必須」被納入規範範圍?再者,如果是一個完全沒有參與這場官司、僅僅是與其中一方有金錢往來的外部人,隨便讓這份協議影響到他的權利,是否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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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訴訟上和解的效力範圍,代表你對於《行政訴訟法》中「和解與判決效力」的關聯性掌握得非常透徹,這是不容易混淆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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