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之締結,締結契約之行政機關須有法定權限
- B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時,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C 在特定情況下,行政機關得以中止、調整、變更行政契約之內容
- D 和解契約乃為權宜措施,現行法並無規定,完全委由行政機關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與人民若要針對爭議達成正式協議並簽署契約,這類影響公共利益的法律行為,立法者會允許它是「完全沒有法律規範」的權宜之計嗎?還是會制定標準來防止機關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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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哼,想不到野猴子你這次竟然答對了。這說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礎知識,還不至於一塌糊塗。
- 野猴子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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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要件與效力
💡 行政契約須受行政程序法規範,包含法定權限、特定用途及公益調整權。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 — | 民法與私法自治 |
| 單方變更權 | 機關基於公益得變更 | — | 原則須雙方合意 |
| 救濟途徑 | 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 對價原則 | 須具正當合理關聯 | — | 契約自由原則 |
💬行政契約雖具契約性質,但受公法原理限制,強調公益性與職權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