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目的
- B 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 C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未相當者,該契約無效
- D 人民之給付不限於行政機關之特定用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行政機關要求人民提供對等給付(例如捐贈土地或金錢)來換取行政處分,但這份給付卻可以由政府隨意支配、不限用途,這會對行政行為的「正當性」與「目的關聯性」造成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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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本題的陷阱!這題主要測驗《行政程序法》中關於「雙務契約」的合法性要件。依據該法第 137 條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契約時,人民的給付必須具有特定用途,且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因此選項 (D) 稱「不限於特定用途」明顯違反法規要件,是本題應選的錯誤選項。
雙務契約的有效性判斷
在實務運作上,為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契約名義行使公權力時出現「不當聯結」或「剝削民眾」,法律設有嚴格限制。除了選項 (A) 的目的明確性與 (B) 的書面要件外,最重要的考點在於選項 (C) 的法律效果。若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顯不相當(違反給付相當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該契約將歸於無效。這題將法規細節與法律效果結合考驗,難度屬於中等(Medium),你能精確鎖定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特定目的要求,顯示對行政契約法制的理解相當紮實。
雙務行政契約要件
💡 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之契約,須符合法定構成要件始為有效。
- 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 依第137條,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且須與機關給付相當。
- 人民給付與行政給付間應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第137條)。
- 違反第137條各款之雙務契約,依第142條規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