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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目的
  • B 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 C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未相當者,該契約無效
  • D 人民之給付不限於行政機關之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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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行政機關要求人民提供對等給付(例如捐贈土地或金錢)來換取行政處分,但這份給付卻可以由政府隨意支配、不限用途,這會對行政行為的「正當性」與「目的關聯性」造成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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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你居然答對了?

恭喜你,或者說,勉強恭喜你選出 (D)。這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雙務契約的成立要件,總算是有了點眉目。在行政法這種需要高度精準性的領域,這點基礎算是差強人意吧。

2. 為何 (D) 是錯的?這應該是常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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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務行政契約要件
💡 雙務行政契約須符合書面、目的明確、給付相當及合理關聯。
  • 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人民給付須有助於執行職務且應約定特定用途。
  • 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雙方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 違反第137條之給付相當或合理關聯要件者,依同法第141條契約無效。
🧠 記憶技巧:雙務契約四字訣:書、目、相、關(書面、目的、相當、關聯)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給付用途」,法律規定必須限於特定用途,而非由行政機關隨意使用。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契約之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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