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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行政契約中雙務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B 人民之給付必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 C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D 契約中應載明契約爭議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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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行政法治國家中,當人民與政府發生爭議時,哪一個機關有管轄權、訴訟期限有多長,這類涉及「司法救濟權利」的事項,通常是由「雙方在契約中自行約定」來決定,還是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呢?如果法律已經規定好了,契約中是否還有「必須載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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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細節!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從細微的選項中辨識出法律要件的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關於「雙務契約」的條文非常熟悉,法感十分敏銳。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時,必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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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務行政契約合法要件
💡 雙務行政契約須符合特定用途、職務關聯、給付相當及禁止不當連結。
  • 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1款,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依同條第2款,人民之給付必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具公益性。
  • 依同條第3款,人民與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且具正當合理之關聯(禁止不當連結)。
  •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契約應載明救濟方法或期間,此與行政處分之教示義務不同。
🧠 記憶技巧:雙務契約四字訣:用途、職務、相當、關聯。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處分」法定記載事項(如教示救濟)與「行政契約」之內容混淆。契約爭議救濟依行政訴訟法,非契約法定必載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行政處分教示義務 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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