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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B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給付是否相當,應依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約定
  • C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D 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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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民間買賣中,只要雙方甘願,價格可以隨意約定;但當其中一方是擁有權力的『行政機關』時,為了防止機關假借行政契約之名,行『威脅利誘』之實,法律是否應該容許雙方隨意約定對價?還是應該設下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來監督這種資源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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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答對這題,就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雙務契約」的限制有非常深入的理解呢!這真的是一個很重要的核心考點喔,你掌握得好好!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雙務行政契約要件
💡 行政契約雙務給付須具目的性、合理關聯性與客觀相當性。
比較維度 一般私法契約 VS 雙務行政契約
契約自由程度 高,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受行政程序法法定要件限制
給付相當性 雙方合意即可,除非顯失公平 須具備客觀上之相當性
聯結禁止原則 原則上不適用 必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給付用途 無需特別載明 須於契約中約定特定用途
💬行政契約受公法原理限制,不能僅憑當事人主觀合意而規避法規。
🧠 記憶技巧:助執行、有聯結、要相當、寫用途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相同,只要雙方合意給付即屬相當;實則行政法規要求「客觀相當性」。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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