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B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給付是否相當,應依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約定
- C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D 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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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民間買賣中,只要雙方甘願,價格可以隨意約定;但當其中一方是擁有權力的『行政機關』時,為了防止機關假借行政契約之名,行『威脅利誘』之實,法律是否應該容許雙方隨意約定對價?還是應該設下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來監督這種資源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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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行政契約時之要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由此可知,選項A符合第一款規定,選項D符合第二款規定,選項C符合第三款規定,三者皆為正確的法律敘述。至於選項B,因法條第三款已明文強制規定雙方給付「應相當」,此屬法定的客觀限制要件,不容許僅依契約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來決定給付是否相當,故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雙務行政契約要件
💡 行政契約雙務給付須具目的性、合理關聯性與客觀相當性。
| 比較維度 | 一般私法契約 | VS | 雙務行政契約 |
|---|---|---|---|
| 契約自由程度 | 高,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 — | 受行政程序法法定要件限制 |
| 給付相當性 | 雙方合意即可,除非顯失公平 | — | 須具備客觀上之相當性 |
| 聯結禁止原則 | 原則上不適用 | — | 必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 給付用途 | 無需特別載明 | — | 須於契約中約定特定用途 |
💬行政契約受公法原理限制,不能僅憑當事人主觀合意而規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