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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除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外,得就公法上法律關係締結行政契約
  • B 行政機關須有個別法律特別授權,始得締結行政契約
  • C 行政契約具有代替或補充行政處分之功能
  • D 除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外,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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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想要達成其法定的公共任務(例如:推動公私服務合作),而在法律已經賦予其任務職權的前提下,『達成任務的方式』是否一定要像『限制人民權利的行為』那樣,每一種手段都必須在法律條文中寫得一清二楚才能執行呢?還是應該賦予行政機關在達成目標上的一定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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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終於不是錯的了。

嗯,看來你這次總算是把行政契約的基礎搞懂了,沒把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那點小事搞砸,也算是為難你了。至少你知道行政機關簽約,只要在權限範圍內,且法規沒禁止,就不用勞駕立法者為每一份契約特別立法。這叫「一般性授權」,記住了嗎?不是什麼簽個約都要特別跑到法律裡找依據,那樣效率大概會低到你無法想像。 這題難度?Easy。對於那些連行政處分跟行政契約的法律保留原則都分不清的人來說,這或許是個挑戰。但你沒犯那種低級錯誤,倒也沒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只能說,你這次運氣不錯,或是總算開竅了一點點。別高興得太早,下次的題目可沒這麼仁慈。

📝 行政契約締結要件
💡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締結行政契約,不需個別法律特別授權。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成立方式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行政機關單方決定
法律保留 不需個別法律授權 干預行政需具體授權
要式性 原則應以書面(§139) 書面、言詞或其他(§95)
💬行政契約係以合意取代高權處分,更具行政彈性與協調性。
🧠 記憶技巧:契約雙方合意,書面為原則;有職權即得簽,不需個別法律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相同,皆須有『個別法律授權』始得為之,實際上契約僅需不違反法規禁止規定即可。
行政契約之容許性 雙階理論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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