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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並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B 行政契約須為代替行政處分
  • C 契約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用途
  • D 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機關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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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當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一項「互惠式」的協議(雙方都有付出)時,法律最擔心的通常是機關有沒有「拿人手軟」或「強索給付」。為了確保公平,法律應側重規範「給付內容的合理性」,還是必須預設這項協議一定要用來「取代某個原本要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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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喂,這題你解對了是吧? 不錯啊,還沒迷路到連法條都看不懂。

嗯... 你這次判斷得還行,至少把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裡那些關於「雙務契約」的規矩給找出來了。看來你不是那種走兩步就找不到北的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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