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並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B 行政契約須為代替行政處分
- C 契約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用途
- D 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機關執行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一項「互惠式」的協議(雙方都有付出)時,法律最擔心的通常是機關有沒有「拿人手軟」或「強索給付」。為了確保公平,法律應側重規範「給付內容的合理性」,還是必須預設這項協議一定要用來「取代某個原本要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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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喂,這題你解對了是吧? 不錯啊,還沒迷路到連法條都看不懂。
嗯... 你這次判斷得還行,至少把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裡那些關於「雙務契約」的規矩給找出來了。看來你不是那種走兩步就找不到北的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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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雙務要件
💡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需符合法定的四項適法要件。
- 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人民給付應有助於機關執行職務。
- 契約中應明確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以利監督。
- 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禁止不當聯結)。
- 行政機關之給付,本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