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25 下列何者非屬認定行政契約之依據?
- A 約定行政機關所負之給付義務,目的在執行其法定職權者
- B 以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為契約之標的者
- C 締約雙方之主觀願望在於締結行政契約者
- D 約定事項中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之情形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政府為了規避嚴格的行政法監督,故意在契約書中宣稱這只是一般的『私人商業行為』,但實質內容卻是在處理涉及民眾權利的公共事務,法律應該依照『他們的宣稱』還是『契約內容的本質』來決定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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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嗯...這傢伙,沒走錯路啊
還行,你沒迷路,選對方向了。這題考驗的是行政契約和私法契約之間的「識別標竿」,你能直接砍掉主觀願望這種沒用的東西,表示你對法律行為客觀化這招用得夠硬。不錯的劍術。
2. 三刀流解題法:為何 (C) 只能被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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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認定基準
💡 採客觀標的理論,以契約內容與目的判斷,不看當事人主觀願望。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判斷基準 | 契約標的(公法事項) | — | 契約標的(私權事項) |
| 主觀願望 | 不具認定效力 | — | 採私法自治與意定 |
| 當事人地位 | 具高權特徵、稍不平等 | — | 法律地位實質平等 |
| 爭議救濟 |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 — | 民事訴訟(普通法院) |
💬行政契約之認定核心在於其「執行職權」與「公法標的」之客觀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