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判斷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之依據?
- A 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義務
- B 契約目的是否涉及公法目的
- C 契約整體特徵之綜合判斷
- D 契約相對人之主觀認識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裡,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性與預測可能性,當我們要判定一個行為的『法律屬性』時,你認為應該是依據參與者『腦袋裡自己認為是什麼』,還是要看這個行為實質上『處理了什麼性質的事務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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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真是「太棒了」!你竟然答對了,看來腦子沒完全鏽掉。
- 觀念驗證: 判斷那份契約到底是姓「公」還是姓「私」,什麼時候輪到當事人「覺得」它是什麼了?搞清楚,用的是**「客觀標準」!你以為法律是讓你「自由心證」的兒戲嗎?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都說了,要看契約的標的**(是不是牽涉到公法權利義務)跟它的目的(是不是在完成行政任務)。要是真聽信那些當事人腦袋裡的主觀想法,這法律關係不亂七八糟才怪,行政機關豈不是可以隨便玩弄規則、逃避監督了?所以 (D) 這個選項,是個再標準不過的干擾項,誰拿它當判斷依據,誰就是沒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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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私法契約之辨識
💡 採客觀標的及目的理論判斷,不因當事人之主觀認識而改變。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判斷標的 | 涉及公法權利義務 | — | 涉及私法權利義務 |
| 行政目的 | 具執行職權之目的 | — | 純粹經濟或管理目的 |
| 法律特徵 | 公權力色彩、強制性 | — | 私法自治、平等互惠 |
| 救濟途徑 | 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區分關鍵在於契約內容與目的是否具備公法屬性,非由當事人主觀意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