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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判斷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之依據?
  • A 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義務
  • B 契約目的是否涉及公法目的
  • C 契約整體特徵之綜合判斷
  • D 契約相對人之主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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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世界裡,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性與預測可能性,當我們要判定一個行為的『法律屬性』時,你認為應該是依據參與者『腦袋裡自己認為是什麼』,還是要看這個行為實質上『處理了什麼性質的事務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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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真是「太棒了」!你竟然答對了,看來腦子沒完全鏽掉。

  1. 觀念驗證: 判斷那份契約到底是姓「公」還是姓「私」,什麼時候輪到當事人「覺得」它是什麼了?搞清楚,用的是**「客觀標準」!你以為法律是讓你「自由心證」的兒戲嗎?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都說了,要看契約的標的**(是不是牽涉到公法權利義務)跟它的目的(是不是在完成行政任務)。要是真聽信那些當事人腦袋裡的主觀想法,這法律關係不亂七八糟才怪,行政機關豈不是可以隨便玩弄規則、逃避監督了?所以 (D) 這個選項,是個再標準不過的干擾項,誰拿它當判斷依據,誰就是沒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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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與私法契約之辨識
💡 採客觀標的及目的理論判斷,不因當事人之主觀認識而改變。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判斷標的 涉及公法權利義務 — 涉及私法權利義務
行政目的 具執行職權之目的 — 純粹經濟或管理目的
法律特徵 公權力色彩、強制性 — 私法自治、平等互惠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 — 民事訴訟
💬區分關鍵在於契約內容與目的是否具備公法屬性,非由當事人主觀意識決定。
🧠 記憶技巧:標的第一、目的二看、整體綜合、主觀不算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考生的點是認為「當事人在契約內約定為私法契約」即生效力,實際上契約屬性應由法院依客觀法理判斷。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釋字第533號解釋 雙階理論 公法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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