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判斷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之依據?
- A 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義務
- B 契約目的是否涉及公法目的
- C 契約整體特徵之綜合判斷
- D 契約相對人之主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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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分類的標準是依照簽約者「心裡怎麼想」來決定,而非依照「合約內容實際上做了什麼」,這會對法律體系的穩定性與公平性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我們應該優先相信『感覺』還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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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判斷契約性質(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必須採取「客觀標準」。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意旨,我們應從契約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權利義務)與目的(是否達成行政任務)來觀察。如果僅憑當事人的主觀認識來決定,將會導致法律關係不穩定,甚至讓行政機關藉此規避公法規範的監督,因此選項 (D) 是正確的干擾項,並非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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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契約判斷基準
💡 採客觀基準判斷契約性質,不受當事人主觀認知或契約名稱影響。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判斷核心 | 公法義務/公權力行使 | — | 私法權利/私法自治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 — | 民法契約編 |
| 公益關聯 | 受公益高度限制 | — | 契約自由原則為主 |
| 救濟途徑 |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 — | 民事訴訟(普通法院) |
💬區分關鍵在於契約是否涉及行政職權之行使或達成公法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