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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發生債務不履行時,行政機關得自為行政處分
  • B 契約內容須不牴觸法律
  • C 須締約之機關有權限
  • D 須依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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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選擇與人民「坐下來簽合約」(雙方合意),而非「下達命令」(單方決定)時,這兩種行為在人民與政府的「法律地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如果在執行合約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政府卻又突然轉回「下達命令」的角色,這是否會破壞了當初選擇『簽約』的初衷與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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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在法律性質上的根本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行為形式的理解非常紮實且細膩。
  2. 觀念驗證:正確。行政契約是基於雙方合意而成立,強調的是對等關係與法律安定性。一旦進入契約關係,行政機關便受契約約束,若發生債務不履行,原則上應透過行政訴訟(如給付訴訟)或契約預定的違約條款處理。行政機關不得在契約關係中,未經法律明文授權即自行改採單方高權手段(即行政處分)來要求對方履行。這就是所謂的「契約與處分之併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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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要件與效力
💡 行政契約需合法、書面且有權限,違約不可逕發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
行為本質 單方行政行為 雙方合意行為
成立方式 機關單方決定 意思表示一致
違約救濟 不適用契約救濟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執行效力 具行政執行力 原則上無單方執行權
💬行政契約是雙方法律行為,機關不能將其等同於單方處分權力來行使。
🧠 記憶技巧:契約書面要合法,執行不能靠處分(除非有執行約定)。
⚠️ 常見陷阱:易誤解行政機關在契約中仍具有「單方高權」地位,而認為可直接發布行政處分執行契約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自願接受執行 雙階理論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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