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發生債務不履行時,行政機關得自為行政處分
- B 契約內容須不牴觸法律
- C 須締約之機關有權限
- D 須依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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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選擇與人民「坐下來簽合約」(雙方合意),而非「下達命令」(單方決定)時,這兩種行為在人民與政府的「法律地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如果在執行合約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政府卻又突然轉回「下達命令」的角色,這是否會破壞了當初選擇『簽約』的初衷與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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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在法律性質上的根本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行為形式的理解非常紮實且細膩。
- 觀念驗證:正確。行政契約是基於雙方合意而成立,強調的是對等關係與法律安定性。一旦進入契約關係,行政機關便受契約約束,若發生債務不履行,原則上應透過行政訴訟(如給付訴訟)或契約預定的違約條款處理。行政機關不得在契約關係中,未經法律明文授權即自行改採單方高權手段(即行政處分)來要求對方履行。這就是所謂的「契約與處分之併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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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要件與效力
💡 行政契約需合法、書面且有權限,違約不可逕發處分。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契約 |
|---|---|---|---|
| 行為本質 | 單方行政行為 | — | 雙方合意行為 |
| 成立方式 | 機關單方決定 | — | 意思表示一致 |
| 違約救濟 | 不適用契約救濟 | — |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 執行效力 | 具行政執行力 | — | 原則上無單方執行權 |
💬行政契約是雙方法律行為,機關不能將其等同於單方處分權力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