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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契約類型?
  • A 雙務契約
  • B 和解契約
  • C 隸屬契約
  • D 任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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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契約類型時,通常是根據「法律關係的本質」(例如雙方地位是否平等、如何解決爭議、權利義務是否對等)來分類,還是根據「具體工作的名稱」來分類?哪一種分類方式更具備法律條文所需的通用性與嚴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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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條明定的契約類型,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至第 149 條的規範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是行政法學習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我國《行政程序法》明確規範了和解契約(第 136 條)與雙務契約(第 137 條);而隸屬契約則是相對於「對等契約」,用以區分上下位階關係的典型分類。選項 (D) 任務契約並非法律明定的法定名詞,多見於一般管理學或政策執行面,而非法律上的定型化契約種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法定類型
💡 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之契約類型及學理分類基礎。
比較維度 和解契約 (APA 136) VS 雙務契約 (APA 137)
成立前提 事實或法律狀態不明 行政機關負有給付義務
核心行為 雙方互讓消除不明 人民承諾對待給付
正當連結 以解決爭議為度 給付須具正當合理關聯
💬和解契約重在消除爭端,雙務契約重在互負義務(對待給付)。
🧠 記憶技巧:一三六和解、一三七雙務;任務契約是編造,考場看到別選它。
⚠️ 常見陷阱:容易將學理上的「隸屬/對等契約」與法條明定的「和解/雙務契約」分類基準混淆。
行政契約之準用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併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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