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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契約類型?
  • A 雙務契約
  • B 和解契約
  • C 隸屬契約
  • D 任務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契約類型時,通常是根據「法律關係的本質」(例如雙方地位是否平等、如何解決爭議、權利義務是否對等)來分類,還是根據「具體工作的名稱」來分類?哪一種分類方式更具備法律條文所需的通用性與嚴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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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條明定的契約類型,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至第 149 條的規範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是行政法學習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我國《行政程序法》明確規範了和解契約(第 136 條)與雙務契約(第 137 條);而隸屬契約則是相對於「對等契約」,用以區分上下位階關係的典型分類。選項 (D) 任務契約並非法律明定的法定名詞,多見於一般管理學或政策執行面,而非法律上的定型化契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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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法定類型
💡 行政程序法明定之行政契約包含和解、雙務及隸屬契約。
  • 和解契約: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時所締結(行法§136)。
  • 雙務契約:機關與人民互負對等給付義務,且具關聯(行法§137)。
  • 隸屬契約:涉及行政處分內容或取代處分而締結(行法§138)。
  •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任務契約」之類型。
🧠 記憶技巧:行政契約三劍客:和解、雙務、隸屬中。
⚠️ 常見陷阱:常考「任務契約」或「合作契約」作為誘答選項,這些並非法定的契約類型名稱。
行政契約之書面要件 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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