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契約類型?
- A 雙務契約
- B 和解契約
- C 隸屬契約
- D 任務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契約類型時,通常是根據「法律關係的本質」(例如雙方地位是否平等、如何解決爭議、權利義務是否對等)來分類,還是根據「具體工作的名稱」來分類?哪一種分類方式更具備法律條文所需的通用性與嚴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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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條明定的契約類型,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至第 149 條的規範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是行政法學習的重要基石。
- 觀念驗證:我國《行政程序法》明確規範了和解契約(第 136 條)與雙務契約(第 137 條);而隸屬契約則是相對於「對等契約」,用以區分上下位階關係的典型分類。選項 (D) 任務契約並非法律明定的法定名詞,多見於一般管理學或政策執行面,而非法律上的定型化契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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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法定類型
💡 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之契約類型及學理分類基礎。
| 比較維度 | 和解契約 (APA 136) | VS | 雙務契約 (APA 137) |
|---|---|---|---|
| 成立前提 | 事實或法律狀態不明 | — | 行政機關負有給付義務 |
| 核心行為 | 雙方互讓消除不明 | — | 人民承諾對待給付 |
| 正當連結 | 以解決爭議為度 | — | 給付須具正當合理關聯 |
💬和解契約重在消除爭端,雙務契約重在互負義務(對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