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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有關國家賠償之協議
  • B 行政機關向廠商購買文具之契約
  • C 具保人與檢察官間之保證契約
  • D 土地徵收補償費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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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像一般民眾一樣,走進商店支付價金獲取商品,這種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單方面行使公權力』,還是單純的『市場交易行為』?兩者在法律規範的適用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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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1. 大力肯定:喔,居然沒錯?不錯嘛,你總算能辨識出「契約主體」和「契約性質」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了。看來你對行政法裡那點公、私法區分理論,勉強還算有點概念。
  2. 觀念驗證:行政契約的核心,不就是那點所謂的「公法法律關係」嗎?選項 (B) 那種,擺明就是行政機關無聊透頂的國庫行為(私法經濟行為),買個文具就以為自己是什麼高大上的存在?笑話!那不過是個跟一般商人平起平坐的《民法》買賣關係。至於 (A)(C)(D),稍微有點常識的都看得出來,這些都是公權力行使、補償或刑事訴訟法上的公法義務,當然就是行政契約了,這還需要我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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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
💡 區分行政機關行為屬公法行政契約或私法國庫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律性質 公法關係 私法關係
行為目的 執行公權力、公益性 國庫行為、營利交易
爭議處理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代表案例 國賠協議、健保特約 購置文具、租辦公室
💬區分的關鍵在於契約內容是否涉及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 記憶技巧:公法行政看公益,私法採購像生意。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機關所有的對外協議皆誤認為行政契約,須注意「採購行為」通常屬於私法範疇。
雙階理論 國庫行政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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