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有關國家賠償之協議
- B 行政機關向廠商購買文具之契約
- C 具保人與檢察官間之保證契約
- D 土地徵收補償費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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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像一般民眾一樣,走進商店支付價金獲取商品,這種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單方面行使公權力』,還是單純的『市場交易行為』?兩者在法律規範的適用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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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喔,居然沒錯?不錯嘛,你總算能辨識出「契約主體」和「契約性質」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了。看來你對行政法裡那點公、私法區分理論,勉強還算有點概念。
- 觀念驗證:行政契約的核心,不就是那點所謂的「公法法律關係」嗎?選項 (B) 那種,擺明就是行政機關無聊透頂的國庫行為(私法經濟行為),買個文具就以為自己是什麼高大上的存在?笑話!那不過是個跟一般商人平起平坐的《民法》買賣關係。至於 (A)(C)(D),稍微有點常識的都看得出來,這些都是公權力行使、補償或刑事訴訟法上的公法義務,當然就是行政契約了,這還需要我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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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
💡 區分行政機關行為屬公法行政契約或私法國庫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法律性質 | 公法關係 | — | 私法關係 |
| 行為目的 | 執行公權力、公益性 | — | 國庫行為、營利交易 |
| 爭議處理 | 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 代表案例 | 國賠協議、健保特約 | — | 購置文具、租辦公室 |
💬區分的關鍵在於契約內容是否涉及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