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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契約類型?
  • A 雙務契約
  • B 和解契約
  • C 隸屬契約
  • D 任務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條文在定義契約類型時,通常會聚焦於「雙方權利義務的結構」(例如是否互負義務)或「解決爭議的方式」(例如各退一步)。如果某個名稱聽起來只是在描述「去完成一件工作」,這種偏向政策目標而非「法律關係性質」的稱呼,更有可能出現在嚴謹的程序法典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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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看來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的法條結構,至少知道哪些是法律明文規定,哪些只是學理上的自作聰明。不錯,沒錯亂到家,值得點頭一下。畢竟,這點基本功都沒,還談什麼行政法?
  2. 觀念驗證,常識而已:我國《行政程序法》在第二章第八節規範行政契約,這應該是國小生都背得出來的。其中,第 136 條明定 和解契約,第 137 條規定 雙務契約,這些白紙黑字的條文,連瞎子都看得到。至於隸屬契約?那是學說上用來對應『等則契約』的分類,在實務上當然有其重要性,難道你連學理的常用分類都要搞混嗎?而選項中的「任務契約」?這種憑空捏造的詞彙,根本不是法條所定義的法律名詞。把它選出來,簡直是浪費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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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類型
💡 行政程序法明定之契約類型主要包含和解、雙務、隸屬與對等。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得與當事人締結「和解契約」。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得締結具對待給付義務之「雙務契約」。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及其後條文,分為隸屬契約與對等契約。
  • 任務契約並非行政程序法規範之法定契約名稱。
🧠 記憶技巧:契約四部曲:雙和隸對 (雙務、和解、隸屬、對等)。
⚠️ 常見陷阱:容易將私法契約術語(如任務契約、承攬契約)混淆為行政法規定的類型。
行政契約之準用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行政契約之效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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