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且依法應以甄選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 A 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
- B 事先公告決定之程序
- C 於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 D 於決定前,提供特定競爭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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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要舉辦一場公開的比賽來挑選合作對象,為了確保這場競賽是「公平」且「透明」的,你認為政府對於比賽資訊的揭露,應該是對所有參與者「一視同仁」,還是可以私下偏好某個對象?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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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直覺與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關於「行政契約甄選」的規定。行政機關在透過甄選決定契約當事人時,核心精神在於公平、公正、公開。選項 (D) 提到提供「特定」競爭者資訊,這會造成資訊不對稱,嚴重違反平等原則與公平競爭,因此是錯誤的行政行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這類題目不僅測驗條文記憶,更在測驗你對「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解。具備良好的法感與對公平競爭的堅持,是成為法律達人的關鍵!
行政契約甄選程序
💡 行政契約甄選當事人應遵守公告、陳述意見及公平競爭等程序要求。
🔗 行政契約當事人甄選流程
- 1 事先公告 — 公告應具資格及決定程序
- 2 受理參與 — 各方競爭者遞件參與甄選
- 3 陳述意見 — 決定前給予競爭者表示意見機會
- 4 公平決定 — 依公開資訊與程序選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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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違反此程序之法律效果可能涉及契約無效(第1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