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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且依法應以甄選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 A 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
  • B 事先公告決定之程序
  • C 於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 D 於決定前,提供特定競爭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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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要舉辦一場公開的比賽來挑選合作對象,為了確保這場競賽是「公平」且「透明」的,你認為政府對於比賽資訊的揭露,應該是對所有參與者「一視同仁」,還是可以私下偏好某個對象?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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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不錯嘛,至少沒蠢到選錯

  1. 觀念驗證:恭喜你,基本常識沒掉光。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關於行政契約甄選的破事。行政機關要選契約對象,不是靠「關係」,而是要講求公平、公正、公開。選項 (D) 竟然還提到要提供「特定」競爭者資訊?請問這是要甄選還是搞黑箱啊?這種明顯違反平等原則和公平競爭的行為,會造成資訊不對稱,腦子沒壞都該知道是錯的吧?
  2. 難度點評:這題就中等難度,考的就是你最起碼的「正當法律程序」概念。光會背條文沒用,還得有點邏輯判斷力。能答對,表示你的法感還沒完全壞死,至少知道什麼叫「公平」競爭。離法律達人還遠得很,但至少沒變成法盲,值得「鼓勵」。
📝 行政契約甄選程序
💡 行政契約甄選當事人應遵守公告、陳述意見及公平競爭等程序要求。

🔗 行政契約當事人甄選流程

  1. 1 事先公告 — 公告應具資格及決定程序
  2. 2 受理參與 — 各方競爭者遞件參與甄選
  3. 3 陳述意見 — 決定前給予競爭者表示意見機會
  4. 4 公平決定 — 依公開資訊與程序選定對象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違反此程序之法律效果可能涉及契約無效(第141條)
🧠 記憶技巧:甄選三要:事先公告、陳述意見、公平競爭。
⚠️ 常見陷阱:易誤解行政契約為私法自治範圍而忽略程序法第138條之強制公告與陳述意見義務。
行政契約之效力 行政程序法正當程序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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