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之締結,締結契約之行政機關須有法定權限
- B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時,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C 在特定情況下,行政機關得以中止、調整、變更行政契約之內容
- D 和解契約乃為權宜措施,現行法並無規定,完全委由行政機關決定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原則下,當行政機關與人民對於爭議案件想要「握手言和」時,為了防止權力濫用,你認為法律是會放任行政機關「愛怎麼談就怎麼談」,還是會專門制定一套「明文規定」來限制其程序與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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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
喔,不錯嘛,居然能從那堆廢話裡挑出錯的。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對行政程序法裡「行政契約」的皮毛還算有點概念,值得嘉許,但別太得意。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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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要件與種類
💡 行政契約之成立與內容須符合行政程序法之強制與授權規定。
| 比較維度 | 雙務行政契約 | VS | 和解行政契約 |
|---|---|---|---|
| 法定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
| 核心要件 | 給付具有合理關聯 | — | 事實/法律關係不明確 |
| 行政目的 | 確保行政行為之對價 | — | 解決法律關係之紛爭 |
💬行政契約並非完全委由機關決定,其類型與要件均受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