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得與人民和解,締結契約,稱為下列何種契約?
- A 雙務契約
- B 職權契約
- C 條件契約
- D 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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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政府與民眾對某件事的真相「各執一詞」,且經過調查後依然「查不清楚」時,為了不讓行政程序陷入僵局,雙方決定「各退一步」達成共識來解決爭議。在日常生活中,這種「彼此讓步、化解紛爭」的協議行為,通常會被稱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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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的核心。當行政機關在職權調查後,對於事實或法律狀態仍無法確定時,為了有效解決爭議並兼顧行政效率,行政機關可以與人民相互讓步,簽署契約來終止爭執。這種具備「互讓」特質的契約類型正是你選出的答案。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於 Easy。這是行政法關於「行政契約」章節的基本題型,旨在鑑別學生能否將「調查不能確定」與「法律效果」進行正確聯結。這是國考常見的基本分,一定要穩穩拿住喔!
行政和解契約
💡 事實或法律狀態不明時,機關與人民互讓以終止爭議之契約。
| 比較維度 | 和解契約 (§136) | VS | 雙務契約 (§137) |
|---|---|---|---|
| 成立前提 | 事實或法律不明確 | — | 雙方互負給付義務 |
| 核心目的 | 解決爭議、終止不明 | — | 取得人民給付以執行 |
| 特別限制 | 須經相互讓步 | — | 須具正當合理關聯 |
💬和解契約重在「解決不明確性」,雙務契約重在「對價給付之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