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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26 主管機關依法調查後仍不能確定納稅義務人之營業額,依據行政程序法與納稅義務人簽訂行政契約,此等行政契約稱為:
  • A 行政和解契約
  • B 行政仲裁契約
  • C 行政斡旋契約
  • D 行政調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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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與民眾對於某些事實(例如:具體數值)爭執不下,且現有證據都無法給出定論時,為了避免行政流程無限期陷入僵局,法律會允許雙方採取一種「互作讓步、達成合意」的溝通模式來定案。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用語中,這種雙方透過協議來化解紛爭、終結不確定狀態的行為,通常會被稱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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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契約之核心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中特定契約類型的辨識,你能迅速鎖定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行政契約的構成要件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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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和解契約
💡 事實不明時,機關與相對人為解決爭議而互讓步簽訂之契約。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事實或法律關係經調查仍不明確者。
  • 要件為機關依職權調查後,其不確定程度已達不能確定者。
  • 行政機關與人民透過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以代替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事實不明、調查已盡、雙方讓步、136和解。
⚠️ 常見陷阱:易誤選仲裁或調處;需注意法律明文名稱為「和解契約」,且前提必須是機關已窮盡調查義務。
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職權調查原則 行政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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