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關於行政法上和解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在不確定情形
- B 須不確定情形經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 C 須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
- D 須得上級機關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行政機關在法律賦予的職權範圍內處理事務時,如果每一項與民眾達成的共識,都必須在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額外增加一道「外部行政體系的層層審核」,這是否符合行政法追求「簡便、迅速」的立法意旨?或者,這會不會變成對行政機關決定權的一種不必要干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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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契約要件
💡 行政機關於事實或法律不明時,為達成行政目的與人民締盟。
| 比較維度 | 和解契約 (§136) | VS | 雙務契約 (§137) |
|---|---|---|---|
| 前提要件 | 事實或法律不明確 | — | 無須不明確,雙方互負義務 |
| 核心目的 | 解決爭執、化解不確定 | — | 取得人民給付以執行職務 |
| 給付限制 | 雙方各退一步 | — | 須具備正當合理關聯 |
💬和解契約重在「解決不明確」,雙務契約重在「互惠對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