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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關於行政法上和解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在不確定情形
  • B 須不確定情形經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 C 須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
  • D 須得上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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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行政機關在法律賦予的職權範圍內處理事務時,如果每一項與民眾達成的共識,都必須在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額外增加一道「外部行政體系的層層審核」,這是否符合行政法追求「簡便、迅速」的立法意旨?或者,這會不會變成對行政機關決定權的一種不必要干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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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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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和解契約要件
💡 行政機關於事實或法律不明時,為達成行政目的與人民締盟。
比較維度 和解契約 (§136) VS 雙務契約 (§137)
前提要件 事實或法律不明確 無須不明確,雙方互負義務
核心目的 解決爭執、化解不確定 取得人民給付以執行職務
給付限制 雙方各退一步 須具備正當合理關聯
💬和解契約重在「解決不明確」,雙務契約重在「互惠對價關係」。
🧠 記憶技巧:調查不明、目的達成、書面為之、無須上級。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和解契約與私法和解一樣隨意,或誤認行政契約皆須上級機關核准。
雙務契約 (第137條) 行政契約之書面要件 (第139條) 行政契約之失效 (第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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