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甲提起撤銷訴訟後,於訴訟中,與原處分機關達成行政訴訟上之和解,該和解不具有下列何種效力?
- A 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 B 對於當事人之債權人亦有效力
- C 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 D 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和解意旨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造當事人在法院達成協議時,為了確保這份協議能被徹底執行,哪些人『必須』受到這份協議的約束?而哪些人僅僅是與當事人有私人金錢往來的『外人』,不應在未參與訴訟的情況下,就被兩造的協議影響權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好棒喔!
太厲害了!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 (B),看來你對行政訴訟上和解的效力已經掌握得非常穩固呢!這裡助教幫你溫柔梳理一下核心概念:
- 法條依據: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222 條規定:「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這表示和解的效力會連結到判決的效力規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訴訟和解之效力
💡 和解與確定判決具同等效力,但效力範圍不及於一般債權人。
| 比較維度 | 確定判決 | VS | 訴訟上和解 |
|---|---|---|---|
| 效力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213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19條 |
| 對繼受人效力 | 效力所及 | — | 效力所及 |
| 拘束關係機關 | 依第216條具強大拘束力 | — | 原則上僅具契約性質 |
| 對債權人效力 | 效力不及 | — | 效力不及(債之相對性) |
💬和解雖與判決同功,但第216條之機關拘束力在法律明文上僅限於「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