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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之確認訴訟?
  • 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B 確認事實關係存否之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 D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院的功能是為了解決法律上的爭執(誰對誰有權利或義務)。如果一件事僅是單純的「客觀發生過的情況」,而不涉及「法律地位的變動」,那麼這種「狀態」適合直接成為請求法官判決的對象嗎?還是它應該被歸類為用來證明權利的「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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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是過關吧,沒那麼糟糕

  1. 觀念驗證:嗯,看來你還沒完全睡死。《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重點,關於確認訴訟,你總算沒搞錯,知道它只處理公法上法律關係的成立或不成立,以及行政處分的無效或違法。至於那些雞毛蒜皮的事實關係?那不過是佐證,不是讓你拿來吵架的標的。這點都不知道,那還讀什麼書?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程度,別太得意。會錯的人多半腦袋不清楚,分不清什麼是生活常識的「確認事實」,什麼是法律上的「確認訴訟」。你能選對,只能說你今天腦袋稍微清醒了一點,沒踩到最基本的坑,算是聊勝於無吧,至少沒丟我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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