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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之確認訴訟?
  • 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B 確認事實關係存否之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 D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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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院的功能是為了解決法律上的爭執(誰對誰有權利或義務)。如果一件事僅是單純的「客觀發生過的情況」,而不涉及「法律地位的變動」,那麼這種「狀態」適合直接成為請求法官判決的對象嗎?還是它應該被歸類為用來證明權利的「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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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是過關吧,沒那麼糟糕

  1. 觀念驗證:嗯,看來你還沒完全睡死。《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重點,關於確認訴訟,你總算沒搞錯,知道它只處理公法上法律關係的成立或不成立,以及行政處分的無效或違法。至於那些雞毛蒜皮的事實關係?那不過是佐證,不是讓你拿來吵架的標的。這點都不知道,那還讀什麼書?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程度,別太得意。會錯的人多半腦袋不清楚,分不清什麼是生活常識的「確認事實」,什麼是法律上的「確認訴訟」。你能選對,只能說你今天腦袋稍微清醒了一點,沒踩到最基本的坑,算是聊勝於無吧,至少沒丟我的臉。
📝 行政訴訟確認訴訟類型
💡 確認訴訟標的僅限於法律關係或處分效力,不含純粹事實關係。
比較維度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VS 確認處分無效/違法之訴
訴訟標的 公法上法律關係 行政處分之效力/違法
補充性原則 有補充性 無效確認無補充性
法條依據 行訴法第6條第1項前段 行訴法第6條第1、2項
💬確認訴訟標的不包括「事實關係」,僅限於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相關爭議。
🧠 記憶技巧:確認訴訟三部曲:法關、無效、違法處;事實關係不能認。
⚠️ 常見陷阱:常誤認「事實關係」可作為確認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由事實產生,但訴訟須針對關係本身而非事實本身。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行政處分無效與撤銷之區別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之即受判決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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