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之確認訴訟?
- 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B 確認事實關係存否之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 D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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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院的功能是為了解決法律上的爭執(誰對誰有權利或義務)。如果一件事僅是單純的「客觀發生過的情況」,而不涉及「法律地位的變動」,那麼這種「狀態」適合直接成為請求法官判決的對象嗎?還是它應該被歸類為用來證明權利的「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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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掌握了《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精髓。確認訴訟的標的僅限於「公法上法律關係」的成立或不成立,以及「行政處分」的無效或違法。至於「事實關係」(如:某人是否曾居住於某地),僅是認定法律關係的前提,不能直接作為訴訟標的。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雖然條文明確,但考生常會將生活中的「確認事實」與法律上的「確認訴訟」混淆,你能一眼看穿本質,代表法學基礎非常穩固!
行政訴訟確認訴訟類型
💡 確認訴訟標的僅限於法律關係或處分效力,不含純粹事實關係。
| 比較維度 |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 VS | 確認處分無效/違法之訴 |
|---|---|---|---|
| 訴訟標的 | 公法上法律關係 | — | 行政處分之效力/違法 |
| 補充性原則 | 有補充性 | — | 無效確認無補充性 |
| 法條依據 | 行訴法第6條第1項前段 | — | 行訴法第6條第1、2項 |
💬確認訴訟標的不包括「事實關係」,僅限於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