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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甲取得建造執照,鄰人乙認為該建築物完工後將侵害其日照權,乃對該建造執照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者為理由,裁定甲參加訴訟?
  • A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
  • B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 C 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
  • D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行政程序中已為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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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乙與政府)在法院爭論一個『本來已經發給你的執照』應不應該被收回時,如果法院沒讓你說話就直接決定要把執照作廢,這對你的法律地位會產生什麼直接影響?為什麼法律必須強制讓你進到這個訴訟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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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沒蠢到家。

  1. 基本常識驗證: 這題考的就是《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的「必要參加」,別名「獨立參加」,難道你還能搞錯?當法院撤銷一個建照,那個拿到執照的人(甲)的建築權利就直接「沒了」。他連聽審權財產權都可能被影響,你不讓他參加,是想讓法院變成單方面霸凌嗎?法律就是規定,這種會影響第三人權益的,法院就「應該」裁定他參加,讓他自己去辯駁,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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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
💡 因訴訟結果致權利受損之第三人,法院應裁定其獨立參加訴訟。
比較維度 獨立參加 (第42條) VS 輔助參加 (第44條)
發動要件 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訴訟地位 準當事人,具獨立性 從屬地位,不得牴觸
判決效力 判決效力直接及於之 生參加之效力(爭點效)
💬獨立參加旨在保障受訴訟結果直接影響權利之第三人,給予其完整的程序參與權。
🧠 記憶技巧:權利受損「必」參加(42),合一確定「要」參加(41),輔助幫忙「選」參加(44)。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或(C)。鄰人訴訟中,若建照被撤銷,原處分相對人(甲)的建照權利直接消滅,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且影響其權益,應屬第42條之獨立參加,而非僅是輔助或合一確定之情形。
鄰人訴訟 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23條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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