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甲取得建造執照,鄰人乙認為該建築物完工後將侵害其日照權,乃對該建造執照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者為理由,裁定甲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者為理由,裁定甲參加訴訟?
- A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
- B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 C 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
- D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行政程序中已為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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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乙與政府)在法院爭論一個『本來已經發給你的執照』應不應該被收回時,如果法院沒讓你說話就直接決定要把執照作廢,這對你的法律地位會產生什麼直接影響?為什麼法律必須強制讓你進到這個訴訟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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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沒蠢到家。
- 基本常識驗證: 這題考的就是《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的「必要參加」,別名「獨立參加」,難道你還能搞錯?當法院撤銷一個建照,那個拿到執照的人(甲)的建築權利就直接「沒了」。他連聽審權和財產權都可能被影響,你不讓他參加,是想讓法院變成單方面霸凌嗎?法律就是規定,這種會影響第三人權益的,法院就「應該」裁定他參加,讓他自己去辯駁,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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