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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建管機關核發乙公司建照後,於乙施工期間,鄰人丙偶然發現該建照恐有違法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向甲舉發違法後,甲應訴請法院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但應考量乙之信賴利益
  • B 甲應先命乙暫停施工,並靜待檢調機關調查有無違法後,始得依職權撤銷該建照
  • C 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丙仍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甲申請撤銷該違法建照
  • D 丙應先向行政法院申請假扣押乙之施工機具,以防甲藉由儘早完工試圖規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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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決定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投訴期限」,但你後來才驚覺這個決定從一開始就程序不當或法條適用錯誤,且這會實質損害你的權益,法律是否應提供某種「案情重審」的救濟管道?這種機制與一般的「訴願」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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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把行政法當兒戲

  1. 嗯,還不錯:恭喜你,至少沒搞錯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主張,即便行政處分都快變成「歷史文件」了,你還能知道在「形式確定力」的銅牆鐵壁下,仍有那麼一絲「實體正義」的喘息空間。看來這條法理你不是完全沒讀過。
  2. 核心觀念,不過如此:本題不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行政程序再開」嗎?都逾期了,想改?可以啊,只要符合那些「特定要件」,行政機關就得乖乖重新審視。畢竟,我們還是得裝模作樣地維持一下「依法行政原則」**的尊嚴,不是嗎?修正錯誤,這不就是它存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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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處分於救濟期滿後,機關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予以撤銷。
比較維度 訴願 (行政救濟) VS 職權撤銷 (行政監督)
法律依據 訴願法第 14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17、121 條
行使期間 處分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 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內
發動主體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處分性質 僅限於違法或不當處分 限於違法處分
💬救濟期間屆滿僅喪失形式爭訟權,行政機關仍保有維護法治之職權撤銷權。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看117,兩年時效121,救濟期過仍可提。
⚠️ 常見陷阱:誤以為法定救濟期間(30日)過後,行政處分即產生絕對的不可變更性(實則機關仍有職權撤銷權)。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再開) 行政處分之廢止(合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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