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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建管機關核發乙公司建照後,於乙施工期間,鄰人丙偶然發現該建照恐有違法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向甲舉發違法後,甲應訴請法院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但應考量乙之信賴利益
  • B 甲應先命乙暫停施工,並靜待檢調機關調查有無違法後,始得依職權撤銷該建照
  • C 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丙仍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甲申請撤銷該違法建照
  • D 丙應先向行政法院申請假扣押乙之施工機具,以防甲藉由儘早完工試圖規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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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決定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投訴期限」,但你後來才驚覺這個決定從一開始就程序不當或法條適用錯誤,且這會實質損害你的權益,法律是否應提供某種「案情重審」的救濟管道?這種機制與一般的「訴願」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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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程序法的深度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從紛雜的選項中精確指認出利害關係人在救濟期過後的權利主張,顯示你對行政處分的「形式確定力」與「實體正義」間的衡平法理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此題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行政程序再開」。即使行政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若發現處分違法且符合特定要件,法律為落實依法行政原則**,仍允許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以修正錯誤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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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處分於救濟期滿後,機關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予以撤銷。
比較維度 訴願 (行政救濟) VS 職權撤銷 (行政監督)
法律依據 訴願法第 14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17、121 條
行使期間 處分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 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內
發動主體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處分性質 僅限於違法或不當處分 限於違法處分
💬救濟期間屆滿僅喪失形式爭訟權,行政機關仍保有維護法治之職權撤銷權。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看117,兩年時效121,救濟期過仍可提。
⚠️ 常見陷阱:誤以為法定救濟期間(30日)過後,行政處分即產生絕對的不可變更性(實則機關仍有職權撤銷權)。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再開) 行政處分之廢止(合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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