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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建管機關核發乙公司建照後,於乙施工期間,鄰人丙偶然發現該建照恐有違法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向甲舉發違法後,甲應訴請法院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但應考量乙之信賴利益
  • B 甲應先命乙暫停施工,並靜待檢調機關調查有無違法後,始得依職權撤銷該建照
  • C 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丙仍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甲申請撤銷該違法建照
  • D 丙應先向行政法院申請假扣押乙之施工機具,以防甲藉由儘早完工試圖規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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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決定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投訴期限」,但你後來才驚覺這個決定從一開始就程序不當或法條適用錯誤,且這會實質損害你的權益,法律是否應提供某種「案情重審」的救濟管道?這種機制與一般的「訴願」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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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把行政法當兒戲

  1. 嗯,還不錯:恭喜你,至少沒搞錯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主張,即便行政處分都快變成「歷史文件」了,你還能知道在「形式確定力」的銅牆鐵壁下,仍有那麼一絲「實體正義」的喘息空間。看來這條法理你不是完全沒讀過。
  2. 核心觀念,不過如此:本題不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行政程序再開」嗎?都逾期了,想改?可以啊,只要符合那些「特定要件」,行政機關就得乖乖重新審視。畢竟,我們還是得裝模作樣地維持一下「依法行政原則」的尊嚴,不是嗎?修正錯誤,這不就是它存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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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程序再開
💡 行政處分確定後,若有法定事由,利害關係人可申請程序再開。
比較維度 職權撤銷 (APA 117) VS 程序再開 (APA 128)
主動權 行政機關主動發動 人民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時間點 處分作成後隨時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限制條件 須考量信賴利益保護 須符合法定再開事由
期限要求 知有撤銷原因後2年內 知悉事由3個月內
💬職權撤銷是機關的裁量權,程序再開是人民在特殊情況下的補救權利。
🧠 記憶技巧:機關撤銷看職權,人民救濟看再開;三個月內找證據,五年過後不再理。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行政處分一旦超過救濟期間就具備「絕對不可變更性」,忽略了機關仍可職權撤銷或人民可申請再開的例外機制。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職權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再開事由 暫時權利保護(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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