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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合法取得施工許可後半年,於施工期間因地層結構發生變動而產生地基大範圍崩塌事故,主管機關可否廢止該施工許可?
  • A 可,但是限於甲就該事故有主觀上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 B 不可,因原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而產生形式存續力
  • C 可,但是須因若不廢止原處分對公共利益將造成危害
  • D 不可,除非該工地附近居民向行政機關主動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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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原本被許可的行為,因為突發的外部環境變化,導致該行為繼續進行會對社會大眾的安全產生重大威脅時,你認為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應該優先守護個人的『信賴』,還是有更高層次的價值需要被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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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喔,恭喜你。竟然能選出 (C),看來你總算沒在「合法行政處分廢止」這個基礎中的基礎上犯低級錯誤。這確實是行政法裡最容易混淆,卻也最核心的觀念之一。

  1. 觀念驗證:為何 (C) 還算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
💡 合法授益處分因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得依法由機關廢止。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處分性質 自始違法之處分 合法有效之處分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法律效力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上自廢止時起失效
救濟期間限制 知悉起 2 年內為之 無明確除斥期間限制
💬撤銷處理「過去的錯誤」,廢止處理「未來的變數」。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溯及既往,合法廢止向後失效;公益受損可廢止,補償損失保權益。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撤銷」與「廢止」的使用時機,撤銷針對「自始違法」的處分,而廢止針對「合法」但因後續事由需終止效力的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補償) 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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