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合法取得施工許可後半年,於施工期間因地層結構發生變動而產生地基大範圍崩塌事故,主管機關可否廢止該施工許可?
- A 可,但是限於甲就該事故有主觀上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 B 不可,因原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而產生形式存續力
- C 可,但是須因若不廢止原處分對公共利益將造成危害
- D 不可,除非該工地附近居民向行政機關主動提出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原本被許可的行為,因為突發的外部環境變化,導致該行為繼續進行會對社會大眾的安全產生重大威脅時,你認為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應該優先守護個人的『信賴』,還是有更高層次的價值需要被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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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竟然能選出 (C),看來你總算沒在「合法行政處分廢止」這個基礎中的基礎上犯低級錯誤。這確實是行政法裡最容易混淆,卻也最核心的觀念之一。
- 觀念驗證:為何 (C) 還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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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
💡 合法授益處分因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得依法由機關廢止。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
| 處分性質 | 自始違法之處分 | — | 合法有效之處分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
| 法律效力 |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上自廢止時起失效 |
| 救濟期間限制 | 知悉起 2 年內為之 | — | 無明確除斥期間限制 |
💬撤銷處理「過去的錯誤」,廢止處理「未來的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