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主管機關因公益理由,使已核發之建築執照效力不復存在,此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B 合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 C 違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D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在「核發處分的當下」完全合法且沒有任何錯誤,但後來因為外在環境改變或為了保護大眾利益,而必須收回這個處分,這與「一開始就做錯處分而要更正」的情形,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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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看來你還沒把行政程序法最基礎的核心邏輯搞砸。能分清楚處分失效的兩種機制,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聽課。值得讚賞?嗯,也就那樣吧。
2. 為何 A 是唯一「你應該知道」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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