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主管機關因公益理由,使已核發之建築執照效力不復存在,此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B 合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 C 違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D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在「核發處分的當下」完全合法且沒有任何錯誤,但後來因為外在環境改變或為了保護大眾利益,而必須收回這個處分,這與「一開始就做錯處分而要更正」的情形,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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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看來你還沒把行政程序法最基礎的核心邏輯搞砸。能分清楚處分失效的兩種機制,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聽課。值得讚賞?嗯,也就那樣吧。
2. 為何 A 是唯一「你應該知道」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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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 依處分作成時「合法與否」決定適用撤銷或廢止程序
| 比較維度 | 撤銷 (Revocation) | VS | 廢止 (Withdrawal) |
|---|---|---|---|
| 處分合法性 | 作成時即屬違法 | — | 作成時為合法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
| 效力時點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
| 公益考量 | 維護依法行政 | — | 因應情事變更或公益 |
💬區別核心在於「處分作成時是否合法」。合法處分基於公益只能廢止,不能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