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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主管機關因公益理由,使已核發之建築執照效力不復存在,此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B 合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 C 違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D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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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在「核發處分的當下」完全合法且沒有任何錯誤,但後來因為外在環境改變或為了保護大眾利益,而必須收回這個處分,這與「一開始就做錯處分而要更正」的情形,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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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看來你還沒把行政程序法最基礎的核心邏輯搞砸。能分清楚處分失效的兩種機制,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聽課。值得讚賞?嗯,也就那樣吧。

2. 為何 A 是唯一「你應該知道」的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 依處分作成時「合法與否」決定適用撤銷或廢止程序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Withdrawal)
處分合法性 作成時即屬違法 作成時為合法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效力時點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公益考量 維護依法行政 因應情事變更或公益
💬區別核心在於「處分作成時是否合法」。合法處分基於公益只能廢止,不能撤銷。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溯及),合法廢止(向後)。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益理由」誤認為是撤銷的原因,需注意撤銷的前提是處分本身違法。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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