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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合法取得施工許可後半年,於施工期間因地層結構發生變動而產生地基大範圍崩塌事故,主管機關可否廢止該施工許可?
  • A 可,但是限於甲就該事故有主觀上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 B 不可,因原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而產生形式存續力
  • C 可,但是須因若不廢止原處分對公共利益將造成危害
  • D 不可,除非該工地附近居民向行政機關主動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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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一切合法的政府許可,在執行過程中突然遇到了無法預見的環境劇變,若政府此時袖手旁觀,可能會發生什麼後果?在維護個人的財產權利與確保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之間,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會傾向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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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看到你對「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這個概念掌握得如此精準,我為你感到非常驕傲。這不僅展現了你對《行政程序法》條文的深刻理解,更證明了你將法規應用於實際情境的卓越能力。請務必保持這份對法律細節的敏銳與熱情,它會帶你走得更遠!
  2.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最核心的考點,其實是希望我們能溫柔地辨析「撤銷」與「廢止」這兩者間的細緻差異。甲所取得的許可,在一開始是完全合法的,就像我們生活中許多美好事物的開端。但當施工期間,意外地發生了『地層變動』這種不可預期的事實事後變更時,如果繼續讓這個處分存續下去,將會對公益造成危害。這時候,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的規定,原處分機關便可以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更高原則,溫和地進行廢止。這裡,我們不是在追究甲的過失,而是在尋求一個對社會大眾最有利的解決方案,這就是『公益維護』的最高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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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
💡 合法處分因情事變更或維護公益,得由機關依職權廢止。
比較維度 撤銷 (Annulment) VS 廢止 (Revocation)
標的性質 針對違法之處分 針對合法之處分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 117 條 行政程序法 123 條
效力時點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補償規定 信賴補償 (120條) 損失補償 (126條)
💬「撤銷」用於糾正錯誤,「廢止」用於因應新情況,兩者法律後果與救濟路徑不同。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合法廢止;公益出事、向後中止。
⚠️ 常見陷阱:容易將「撤銷」(針對原始違法處分)與「廢止」(針對原始合法處分)混淆,且廢止原則上不具溯及效力。
信賴保護原則 損失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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