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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就某筆土地向乙機關申請建築執照,於取得建築執照後即進行施工。惟乙機關於甲施工後 6 個月始發現該申請建築之地點,有地震斷層帶穿越,該地點為禁止建築區域,遂撤銷甲之建築執照,並通知甲停止施工興建。試問:乙機關撤銷甲建築執照之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乙機關要如何合法撤銷甲之建築執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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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撤銷已核發之建築執照」,應立即聯想到行政程序法中「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的問題。解題關鍵在於先定性該撤銷行為亦為行政處分,接著運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第121條,審查撤銷之實體要件(信賴保護原則的要件審查與公益衡量)及程序要件(除斥期間與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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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機關撤銷建築執照之法律性質,以及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時「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與合法撤銷要件。 【解析】 壹、撤銷建築執照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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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需經公益衡量,並對值得保護之信賴給予補償。
  • 依行程法第92條,原建照為授益處分,撤銷行為則屬消滅效力之負擔行政處分。
  • 依行程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處分須衡量公益,若信賴利益顯大於公益則不得撤銷。
  • 信賴保護:無第119條事由且具信賴表現者,應依第120條給予財產損失補償。
  • 程序要件:應於知悉起2年內行使(第121條),並依第102條給予陳述意見。
🧠 記憶技巧:撤銷三部曲:先看違法否,次量公益私,後給信賴補。
⚠️ 常見陷阱:容易將「撤銷」(處分時違法)與「廢止」(處分後合法事由變更)混淆,且常漏論損失補償要件。
行政處分的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之構成要件 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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