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或汽車牌照之裁處,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吊扣駕照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未另為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逕行吊銷並註銷駕照。試問,裁決機關逕行吊銷並註銷駕照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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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交通裁決書「一次性」記載吊扣、加倍、吊銷的連串處罰,應立刻聯想到「附條件之行政處分」的合法性,以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解題關鍵在於指出法律要求機關應「分次、依序」裁決,機關不得「預為裁決」,進而推導該未另行作成處分即逕行吊銷的行為,其法律效力為「違法得撤銷」而非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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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交通裁決機關以單一裁決書預為記載「逾期未繳送駕照即加倍吊扣、吊銷並註銷」,且屆期未另為處分即逕行吊銷,該「預為裁決」之附條件行政處分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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