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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三 題

我國「行政執行法」對於行政法上「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有其直接與間接的強制手段。請就相關規定由輕而重,分析行政執行之執行種類以及機關可採之執行方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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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行政執行法》第三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相關規定(第27-32條)。解題關鍵在於扣緊「由輕而重」的要求,體現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論述層次應先說明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再帶入直接強制(具體列舉方法),並說明兩者的轉換條件(間接強制無效或情況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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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行政執行法針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手段,依該法第27條至第32條規定,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依據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行政執行機關採取強制手段時,應循「由輕而重」之順序實施。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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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
💡 執行手段應遵循比例原則,由輕而重(間接優先於直接)實施。
比較維度 間接強制 VS 直接強制
發動門檻 逾期不履行義務即可 間接無效或情況急迫
執行性質 心理強制或他人代勞 國家物理實力直接介入
具體方法 代履行、怠金 扣留、拆除、斷水斷電
💬兩者關係為「補充性」,應優先採用侵害較小之間接強制手段。
🧠 記憶技巧:先間接、後直接;可代用代履行,不可代用怠金。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遺漏第32條的補充性原則;且易將怠金(執行罰)誤認為罰鍰(行政罰)。
行政執行法之比例原則 即時強制與行政執行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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