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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四 題

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但訴願人仍不服處分決定,受理訴願機關得否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訴願?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訴願法第 2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訴願法第 82 條:「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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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願法上「怠為處分訴願」於程序中發生情事變更之處理。考生應立刻聯想到「訴訟經濟」與「有效權利保護」原則,點出若機關事後作成「否准處分」,訴願標的應發生轉換,受理機關不可僵化適用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逕予駁回,否則將增加人民無謂之救濟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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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民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後,應作為機關於訴願決定前作成不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得否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駁回?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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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怠為處分之訴願處理
💡 機關於訴願中作成處分時,應視內容決定駁回或轉換程序實體審理。

🔗 怠為處分訴願之程序處理鏈

  1. 1 提起訴願 — 依訴願法第2條針對機關不作為提起訴願
  2. 2 機關作成處分 — 訴願決定前,機關作成否准或一部核准處分
  3. 3 標的轉換 — 基於程序經濟,將訴願標的轉換為對新處分之不服
  4. 4 實體審理 — 受理機關就新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進行審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訴訟中課予義務訴訟於審理中機關作成處分之處理(行政訴訟法第111條之類推)
🧠 記憶技巧:核准則駁回,否准則轉換;程序要經濟,救濟要有效。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政處分的「內容」差異,而誤以為只要機關事後有做任何處分,一律皆應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駁回。
課予義務訴訟 程序經濟原則 訴願權利保護必要 訴之變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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