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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二 題

道路交通主管機關將甲所居住的巷道設立成單行道,其方向正好與甲慣行車輛方向相反,造成其困擾。甲認為沒此必要,因為交通量不大,大家會車時小心一點即可。請問甲是否能依法提出行政救濟,請求撤銷主管機關將此巷道設立成單行道之決定(請附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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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應界定主管機關「設立單行道」的法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判斷其是否為「一般處分」。其次,判斷甲是否有資格提起救濟,需運用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區辨甲受到的損害是「法律上利益」還是單純的「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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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主管機關設立單行道之行為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
  2. 居民甲因單行道設立而感不便,是否具備提起行政救濟之訴願與訴訟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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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處分與訴訟權能
💡 區分行政行為屬性並依保護規範理論判斷是否具備訴訟權能。
  • 設置交通標誌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之「對物之一般處分」。
  • 提起撤銷訴訟須以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為前提(行政訴訟法第4條)。
  • 依釋字469號保護規範理論,若法規僅為維護公益,個人僅具反射利益。
  • 通行便利僅屬事實上利益,非法律保障之權利,故欠缺訴訟權能。
🧠 記憶技巧:一看「對物處分」,二查「法律利益」,三斷「反射利益」。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是行政處分,人民不服即可提起救濟,忽略了「權利受侵害」之訴訟權能前提。
對物之一般處分 保護規範理論 反射利益 訴訟權能與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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