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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人民對下列何者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 A 主管機關拒絕開闢道路之請求
  • B 主管機關在店家門口劃設紅線
  • C 主管機關調整某區收垃圾之時間
  • D 主管機關對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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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行政機關的某項行為,不僅僅是物理上的動作(如搬運垃圾),也不只是單純的執行(如拆牆),而是針對「特定地點」的法律狀態進行了「設定或變更」,進而使經過該處的所有人,都因此產生了法律上的「義務」或「限制」時,這類行為在法律定義上應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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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行政處分!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從眾多行政行為中精確辨識出可提訴願的標的,顯示你對於行政處分一般處分的核心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里程碑。
  2. 觀念驗證:提起訴願的前提必須是針對「行政處分」。選項 (B) 劃設紅線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雖然對象不特定,但其針對「特定地點」設定了「禁止停車」的法律效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相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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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認定
💡 訴願以行政處分為客體,須具備法效性、外部性與具體性。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含一般處分) VS 事實行為 (含執行行為)
法律效果 設定權利義務之法律效力 單純物理狀態之變動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國家賠償
典型實例 劃設紅線、核發執照 垃圾清運、拆除牆壁
💬僅有具備法律效力之行政處分方得作為訴願之標的。
🧠 記憶技巧:處分有法效,事實沒法律;紅線是處分,拆屋是執行。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執行」為訴願客體。違建拆除本身是執行行為(事實行為),其救濟應為聲明異議,而非訴願。
一般處分 事實行為 行政救濟類型 行政處分之六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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