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人民對下列何者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 A 主管機關拒絕開闢道路之請求
- B 主管機關在店家門口劃設紅線
- C 主管機關調整某區收垃圾之時間
- D 主管機關對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行政機關的某項行為,不僅僅是物理上的動作(如搬運垃圾),也不只是單純的執行(如拆牆),而是針對「特定地點」的法律狀態進行了「設定或變更」,進而使經過該處的所有人,都因此產生了法律上的「義務」或「限制」時,這類行為在法律定義上應歸類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鎖定行政處分!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從眾多行政行為中精確辨識出可提訴願的標的,顯示你對於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的核心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里程碑。
- 觀念驗證:提起訴願的前提必須是針對「行政處分」。選項 (B) 劃設紅線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雖然對象不特定,但其針對「特定地點」設定了「禁止停車」的法律效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相對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處分之認定
💡 訴願以行政處分為客體,須具備法效性、外部性與具體性。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含一般處分) | VS | 事實行為 (含執行行為) |
|---|---|---|---|
| 法律效果 | 設定權利義務之法律效力 | — | 單純物理狀態之變動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 | 聲明異議、國家賠償 |
| 典型實例 | 劃設紅線、核發執照 | — | 垃圾清運、拆除牆壁 |
💬僅有具備法律效力之行政處分方得作為訴願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