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提起撤銷訴訟?
- A 甲要求修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B 乙不服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獎勵容積規定之函釋
- C 外雙溪居民丙不服臺北市政府公告之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野生動物保育計畫
- D 夜市旁住戶丁不服臺北市政府公告夜市之特定路段實施假日行人徒步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做出的各類決定中,哪些是針對『未來的、不特定多數案件』所訂定的抽象標準?而哪些又是雖然對象是不特定大眾,但卻是針對『特定的空間地點』或『特定的物品使用』所做的具體要求?後者在法律性質上更接近行政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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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行政法基礎的高度敏銳度。
- 觀念驗證: 提起「撤銷訴訟」的前提,標的必須是行政處分。本題的核心在於辨析「抽象法規」與「一般處分」的差異。選項 (D) 針對「特定路段」在「特定時間」的限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關於「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之規定,性質上為一般處分,法律效力等同行政處分,故可依法提起撤銷訴訟。反之,(A)(B) 屬於抽象規則,(C) 則多屬行政計畫,不具備處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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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與一般處分
💡 撤銷訴訟之客體須為具規制性之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含一般處分) | VS | 行政規則 / 法規命令 |
|---|---|---|---|
| 規範對象 |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 — | 不特定之大眾 |
| 事件性質 | 具體事實之規制 | — | 一般、抽象之規定 |
| 法律效果 | 直接發生對外法效 | — | 內部效力或抽象準則 |
| 救濟方式 | 訴願、撤銷訴訟 | — | 不得逕提撤銷訴訟 |
💬撤銷訴訟之客體必須具備「具體性」與「直接外部法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