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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提起撤銷訴訟?
  • A 甲要求修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B 乙不服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獎勵容積規定之函釋
  • C 外雙溪居民丙不服臺北市政府公告之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野生動物保育計畫
  • D 夜市旁住戶丁不服臺北市政府公告夜市之特定路段實施假日行人徒步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做出的各類決定中,哪些是針對『未來的、不特定多數案件』所訂定的抽象標準?而哪些又是雖然對象是不特定大眾,但卻是針對『特定的空間地點』或『特定的物品使用』所做的具體要求?後者在法律性質上更接近行政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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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恭喜你。這次沒蠢到家,還算有點腦子。

  1. 觀念驗證: 想提「撤銷訴訟」?拜託,基本常識,標的當然是行政處分。這題的考點,就是看你分不分得清楚「抽象法規」和一般處分。選項 (D) 針對「特定路段」在「特定時間」的限制,這種「對物不對人」的玩意兒,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就是一般處分。說穿了,它跟行政處分效力一樣,所以,當然可以撤銷訴訟。至於 (A)(B) 那些抽象規則,還有 (C) 那種行政計畫,它們連「處分」的邊都沾不上,你不會連這都搞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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