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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處分?
  • A 氣象機關提醒颱風將至,不宜從事登山活動
  • B 行政機關維修道路
  • C 食品衛生主管機關就抽樣檢驗不合格之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予以銷毀
  • D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失業救濟補助,經主管機關以書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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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動作時,這個動作只是單純的「提供資訊」或「體力勞務」,還是它在法律上對你的權利義務做出了「最終的決定」或「拒絕」?哪一種動作會讓你如果不服,必須透過法律程序來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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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行政處分的核心要素在於「具體事件」、「單方行為」且具備「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D) 選項中的「駁回」,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申請人,單方面決定不給予救濟金,這直接影響了該市民法律上的請求權,是典型的行政處分。而 A、B、C 分屬行政指導或事實行為,不直接產生法律地位的變動。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 (C) 的強制執行與 (D) 的駁回處分極易混淆。你能從「權利定奪」的角度切入,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已有深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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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行政處分的判斷
💡 區分行政行為是否具備「法效性」以判定是否為行政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
法效性 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僅生事實或物理效果
典型範例 駁回申請、罰鍰 道路修繕、氣象觀測
救濟途徑 訴願、撤銷/課予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國賠
💬兩者最大差別在於是否「直接」改變人民在法律上的權利或義務。
🧠 記憶技巧:行政處分六要件:單(單方)、機(機關)、公(公權力)、具(具體)、法(法效)、外(對外)。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記住:若該行為只是在「執行」或「建議」,沒有直接改變法律地位,就不是處分。
行政指導 一般處分 事實行為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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