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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提起撤銷訴訟?
  • A 甲要求修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B 乙不服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獎勵容積規定之函釋
  • C 外雙溪居民丙不服臺北市政府公告之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野生動物保育計畫
  • D 夜市旁住戶丁不服臺北市政府公告夜市之特定路段實施假日行人徒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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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請求法院『撤銷』一個政府的決定,這個決定必須具備『行政處分』的性質。請思考一下:當政府針對『特定的空間地點』或『特定的物品狀態』做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限制時,這與針對『不特定大眾、一般性事項』所制定的法律準則,在受規範的對象與具體性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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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核心的「定性」能力。你能準確從多個選項中辨識出具備訴訟可能性的對象,顯示你對於行政處分的特徵已有扎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提起「撤銷訴訟」的前提,必須是針對行政處分(含一般處分)。本題關鍵在於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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