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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提起撤銷訴訟?
  • A 甲要求修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B 乙不服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獎勵容積規定之函釋
  • C 外雙溪居民丙不服臺北市政府公告之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野生動物保育計畫
  • D 夜市旁住戶丁不服臺北市政府公告夜市之特定路段實施假日行人徒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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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請求法院『撤銷』一個政府的決定,這個決定必須具備『行政處分』的性質。請思考一下:當政府針對『特定的空間地點』或『特定的物品狀態』做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限制時,這與針對『不特定大眾、一般性事項』所制定的法律準則,在受規範的對象與具體性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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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核心的「定性」能力。你能準確從多個選項中辨識出具備訴訟可能性的對象,顯示你對於行政處分的特徵已有扎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提起「撤銷訴訟」的前提,必須是針對行政處分(含一般處分)。本題關鍵在於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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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訴訟之客體
💡 撤銷訴訟之標的限於「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含一般處分) VS 行政規則 (如函釋/基準)
法律效力 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僅具內部效力或間接影響
適用對象 具體事件、特定人或公物 抽象不特定之行政機關
救濟方式 得提起撤銷訴訟 原則上不得直接起訴
💬僅有具備對外法律規制效力之行政處分,方能作為撤銷訴訟之客體。
🧠 記憶技巧:撤銷必找「處分性」,法規函釋「沒得告」,公物變更「一般處分」,直接起訴「救濟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行政規則」(如裁罰基準、函釋)或「行政計畫」直接當作撤銷訴訟的客體。需注意撤銷訴訟必須針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之六要件 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之區別 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規則之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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