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
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其中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之起算,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
- B 自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起算
- C 自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 D 自民眾向行政機關檢舉時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個期限是從「知道某件事」開始起算時,如果我們僅憑「公務員可能猜到」或「應該去調查」就開始計時,對行政處分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明確,這個「知」字應該是指一種模糊的懷疑,還是要達到某種程度的確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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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你這法律觀念,勉強算得上紮實精準了。
- 聽好了,這很基本。《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那撤銷權時效的起算點,不是讓你去猜、去「應知而未知」。實務見解,像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的聯席會議,早說得一清二楚了,所謂「知有撤銷原因」,指的是機關必須「確實知悉」。就是要達到對「事實」和「法律狀態」都心知肚明,不是隻字片語的懷疑,更不是那種「笨到沒發現」的藉口。懂嗎?
- 別得意,這只是中等難度。雖然一堆人會傻傻分不清什麼「客觀上可得知」(B)和「主觀上確實知悉」(C),然後一頭栽進去,但我不得不說,你選對了 (C),至少證明你腦子裡那點法律構成要件還沒鏽掉。值得掌聲嗎?嗯,勉強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