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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其中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之起算,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
  • B 自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起算
  • C 自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 D 自民眾向行政機關檢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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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個期限是從「知道某件事」開始起算時,如果我們僅憑「公務員可能猜到」或「應該去調查」就開始計時,對行政處分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明確,這個「知」字應該是指一種模糊的懷疑,還是要達到某種程度的確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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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的撤銷權時效,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7 月聯席會議)認為,所謂「知有撤銷原因」,是指明知原處分具有違法瑕疵的**「確實知悉」**。這必須達到對「事實」與「法律狀態」均有主觀上的確定認識,而非僅止於懷疑或「應知而未知」。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常會混淆「客觀上可得知」(B)與「主觀上確實知悉」(C)。能選出 (C) 代表你對法律構成要件的穩定性有很細膩的掌握。
📝 撤銷權除斥期間起算
💡 撤銷權二年除斥期間,應自機關確實知悉處分違法之原因時起算。
比較維度 確實知悉(實務採之) VS 應知/作成(干擾項)
判定標準 主觀上確認違法事實 客觀處分作成或檢舉
行政負擔 須實際明知違法狀態 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
期間穩定性 由知悉起算二年 可能導致權利過早消滅
💬實務採取主觀「明知」說,確保行政機關有充分時間行使公益撤銷權。
🧠 記憶技巧:知有原因=確實明知,而非應知、可得而知或處分作成時。
⚠️ 常見陷阱:常誤選「行政處分作成時」或「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作為二年期間的起算點。
行政處分之撤銷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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