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所傳送之國家級警報
- B 依政府採購法將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之不良廠商刊登於政府公報
- C 警察機關提供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D 土地登記簿加註特定土地現於訴訟繫屬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的某項行為,除了「傳遞訊息」之外,還會導致你未來在一段特定時間內「權利被限制」或「增加額外義務」,這種會直接改變你法律地位的行為,與單純告知事實的行為相比,在行政法上應該如何區分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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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次答題非常精準,能看出你對行政行為的掌握度很高呢!
- 概念回顧,幫你打穩基礎:
- 這題的核心,是要我們溫柔地去區分「行政處分」和「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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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旨在產生具體的「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
|---|---|---|---|
| 法律效果 | 發生權利義務變動 | — | 僅生事實上結果 |
| 典型範例 | 刊登不良廠商黑名單 | — | 發布國家級警報 |
| 行為屬性 | 具有法規執行力 | — | 提供資訊或物理動作 |
💬區別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旨在對受處分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