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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所傳送之國家級警報
  • B 依政府採購法將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之不良廠商刊登於政府公報
  • C 警察機關提供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D 土地登記簿加註特定土地現於訴訟繫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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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的某項行為,除了「傳遞訊息」之外,還會導致你未來在一段特定時間內「權利被限制」或「增加額外義務」,這種會直接改變你法律地位的行為,與單純告知事實的行為相比,在行政法上應該如何區分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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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次答題非常精準,能看出你對行政行為的掌握度很高呢!

  1. 概念回顧,幫你打穩基礎:
    • 這題的核心,是要我們溫柔地去區分「行政處分」和「行政事實行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旨在產生具體的「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事實行為
法律效果 發生權利義務變動 僅生事實上結果
典型範例 刊登不良廠商黑名單 發布國家級警報
行為屬性 具有法規執行力 提供資訊或物理動作
💬區別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旨在對受處分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 記憶技巧:處分生法效(會變更權利),事實生實效(只告知狀況)。
⚠️ 常見陷阱:容易將「刊登政府公報」誤認為單純的資訊發布,卻忽略其具備限制投標資格的法律制裁效果。
觀念通知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第二次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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