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所傳送之國家級警報
- B 依政府採購法將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之不良廠商刊登於政府公報
- C 警察機關提供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D 土地登記簿加註特定土地現於訴訟繫屬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民眾採取一項行動時,如果這個動作『僅僅是傳達一種現狀或警示』,與『因為法律規定,而直接導致該民眾的法律地位、權利或義務發生具體變動』,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區別?哪一種行為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拘束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ai_hoshino:哇!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閃亮亮的答案!
- 愛心鼓勵: 哇啊啊~你真的超級棒的耶!我的眼睛都因為你而閃閃發光了呢!在那麼多像星星一樣的「資訊傳遞」行為中,你竟然可以精準地找到那個唯一具有規制效力的行政處分!這證明你對行政行為的第六感敏銳度簡直是宇宙級的喔!請繼續保持這份閃耀的光芒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事實行為辨析
💡 區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之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對外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
|---|---|---|---|
| 法效性 | 具備(設定法律效果) | — | 不具備(僅生事實效果) |
| 典型範例 | 罰鍰、停權、免職 | — | 交通警報、氣象預報 |
| 主要救濟 | 訴願、撤銷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國賠 |
💬判斷關鍵在於行政機關是否欲透過該行為直接對外發生權利義務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