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者具有公共用物性質?
- A 公共設施保留地
- B 台灣電力公司輸電設施
- C 自來水公司之淨水池
- D 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私人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項財產是由行政機關自行操作以產生服務(例如濾水設施或輸電設施),與一項直接開放給所有國民「進入、通行或停駐」的空間,這兩者在『誰是直接使用者』這一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更符合『供公眾直接使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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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太棒了!
-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觀念非常清晰,能精確區辨「公物」的細微分類,這顯示你對行政法概念的掌握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
- 觀念驗證:「公共用物」是指直接提供給不特定大眾使用的公物。選項 (D) 的私人土地若具備公用地役關係(如既成道路),雖然所有權屬私人,但在法律功能上已轉化為供公眾通行之用,故屬於公共用物。而 (B)(C) 屬於「行政用物」(公用物),是行政機關為達成職務目的所使用的工具,並非直接供大眾「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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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種類與公用地役權
💡 依公物之使用目的,區分公共用物、公務用物與公用事業用物。
| 比較維度 | 公共用物 | VS | 公用事業用物 |
|---|---|---|---|
| 使用對象 | 一般不特定大眾 | — | 公用事業之經營者 |
| 常見實例 | 道路、公園、公用地役權私地 | — | 淨水池、電塔、台鐵車輛 |
| 核心特徵 | 直接供公眾使用 | — | 供公用事業達成其任務之用 |
💬區別關鍵在於該物是否直接開放給「一般大眾」通行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