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者具有公共用物性質?
- A 公共設施保留地
- B 台灣電力公司輸電設施
- C 自來水公司之淨水池
- D 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私人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空間或設施的目的是要讓「不特定的社會大眾」都能直接進入或使用,而不是僅供特定機關內部的公務員或事業單位運作,那麼在法律分類上,我們應該更看重它的「所有權歸誰」還是它的「實際使用功能」呢?
公物分類與公共用物
💡 公物依其使用對象分為公共用物、行政用物與特別用物。
| 比較維度 | 公共用物 | VS | 行政用物 |
|---|---|---|---|
| 使用主體 | 不特定之一般公眾 | — | 行政機關或公務員 |
| 設置目的 | 直接滿足公眾需求 | — | 輔助行政任務執行 |
| 典型實例 | 道路、公園、公廁 | — | 官署、警車、碎紙機 |
💬區別關鍵在於該物是否開放給不特定大眾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