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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者具有公共用物性質?
  • A 公共設施保留地
  • B 台灣電力公司輸電設施
  • C 自來水公司之淨水池
  • D 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私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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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空間或設施的目的是要讓「不特定的社會大眾」都能直接進入或使用,而不是僅供特定機關內部的公務員或事業單位運作,那麼在法律分類上,我們應該更看重它的「所有權歸誰」還是它的「實際使用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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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你答得非常漂亮,顯示你對行政法中「公物」的分類有著精確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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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物分類與公共用物
💡 公物依其使用對象分為公共用物、行政用物與特別用物。
比較維度 公共用物 VS 行政用物
使用主體 不特定之一般公眾 行政機關或公務員
設置目的 直接滿足公眾需求 輔助行政任務執行
典型實例 道路、公園、公廁 官署、警車、碎紙機
💬區別關鍵在於該物是否開放給不特定大眾直接使用。
🧠 記憶技巧:公眾用是公共,機關用是行政,私地公用看地役。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公營事業設施」當作公共用物。雖然其服務大眾,但其「設施本身」(如淨水池、電塔)是供機關運作使用,不開放大眾自由進出。
既成道路 公用地役關係 特別公用 營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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