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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者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公物?
  • A 消防車輛
  • B 國道高速公路
  • C 總統府
  • D 林班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政府管理的設施中,哪些是為了讓「政府人員執行特定任務」(如救火、辦公)而存在,哪些則是為了讓「全體國民在日常生活中自由使用」而建設的?哪一種類型更貼近你每天出門後,可以直接接觸並使用的公共設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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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蠢到家,勉強過關。

  1. 基礎中的基礎:恭喜你,至少還能分得清最基本的公物概念。所謂「供公眾使用之公物」,顧名思義,就是公家提供出來,讓所有人都能依照它被造出來的目的去使用的東西。你以為國道高速公路是給誰蓋的?當然是給全國人民拿來開車奔馳的,難道是總統的私人跑道?這種基本常識,如果還要思考很久,那真的該去撞牆了。
  2. 眼力還行:至於(A)消防車和(C)總統府?那叫「公務用公物」,是公務員用來執行他們那堆公務的。一般民眾想開消防車去玩水?想進總統府喝下午茶?你試試看會不會被抓起來!這兩者本質上差異大到連小學生都該懂。這題難度?easy。如果連這種辨別「行政機關自己玩」和「給國民玩」的題目都錯,我建議你直接重考幼稚園。
📝 公物種類之區別
💡 依公物使用目的,區分為機關自用或提供大眾使用。
比較維度 公眾用物 VS 公用物 (行政用物)
使用對象 不特定之一般大眾 特定之行政機關人員
功能目的 滿足民眾生活或便利 協助機關執行公職務
典型實例 國道、公園、博物館 消防車、總統府、警局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物是直接服務於「民眾」還是「機關運作」。
🧠 記憶技巧:大家用的是「公眾用」,官員用的是「公用物」。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機關「執行公務」所使用的器具(如消防車、警車)誤認為供公眾使用之物。
公物之成立與消滅 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 行政財產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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