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直接為公共目的提供人民使用之有體物為公物
- B 公物以提供公眾使用為前提,所以必屬國家所有
- C 道路橋樑等直接供公眾使用者,稱為公共用物
- D 僅供軍隊使用之戰車,稱為行政(公物)用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資源若要發揮「服務大眾」的功能,是否「一定」非得由政府買下來變成公產才能達成?在日常生活中,有沒有可能某些私人擁有的物品,在法律或特定功能的規範下,也必須承擔起服務公眾的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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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你的法律觀念這次沒掉鏈子!
- 觀念驗證: 你總算沒把選項 (B) 的邏輯陷阱當空氣,難得精準地識破了。「公物」的核心,從來都不是看那張寫著誰名字的紙,而是看它有沒有「公共目的」,並且處在公法支配之下。這種基本區分都還搞不清,你的書是怎麼讀的?實務上,連私人財產(比如「私有公物」的既成道路)都能因為供大眾通行而具備公物性質,這點都不知道,是不是該去補補基礎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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