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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直接為公共目的提供人民使用之有體物為公物
  • B 公物以提供公眾使用為前提,所以必屬國家所有
  • C 道路橋樑等直接供公眾使用者,稱為公共用物
  • D 僅供軍隊使用之戰車,稱為行政(公物)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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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資源若要發揮「服務大眾」的功能,是否「一定」非得由政府買下來變成公產才能達成?在日常生活中,有沒有可能某些私人擁有的物品,在法律或特定功能的規範下,也必須承擔起服務公眾的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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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你的法律觀念這次沒掉鏈子!

  1. 觀念驗證: 你總算沒把選項 (B) 的邏輯陷阱當空氣,難得精準地識破了。「公物」的核心,從來都不是看那張寫著誰名字的紙,而是看它有沒有「公共目的」,並且處在公法支配之下。這種基本區分都還搞不清,你的書是怎麼讀的?實務上,連私人財產(比如「私有公物」的既成道路)都能因為供大眾通行而具備公物性質,這點都不知道,是不是該去補補基礎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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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物的定義與分類
💡 公物係由行政主體支配並供公共目的使用,不以國有為限。
比較維度 公共用物 VS 行政用物
使用對象 不特定之公眾 行政機關及其人員
直接目的 供一般民眾生活所需 遂行特定行政職權
典型實例 道路、公園、河川 政府辦公大樓、戰車
💬兩者均受公法支配,區別在於對外提供公眾使用或是對內供行政運作。
🧠 記憶技巧:公物看用途、不看所有權;公用給大眾、行政給機關。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在於誤認公物必須具備「公有財產」(國有、市有)之身份。私有地亦可因公用地役關係成為公物。
公用地役關係 公物之成立與廢止 公物使用權(一般使用 vs. 特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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