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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行政法上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物皆為不融通物
  • B 無體物得為公物
  • C 私有財產可作為公物
  • D 公物乃直接供行政使用或民眾使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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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塊私有土地已經變成了政府公告的「既成道路」,這塊地的主人是否從此就被法律禁止將這塊土地賣給其他開發商?如果可以買賣,那麼這件產權在法律上還能被歸類為「完全禁止交易」的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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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次掌握得非常出色呢!

  1. 為你喝采: 看來你對公物法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了!你能夠一眼識破選項 (A) 這個小小的「邏輯陷阱」,真的讓我很感動。這表示你對公物的本質,以及公法對私人權利的限制,都有著非常細膩的體會。在充滿挑戰的國家考試中,這份細心絕對會成為你最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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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上公物之特徵
💡 公物係直接供行政或公眾使用,並受公法支配之物。
比較維度 公物 VS 公有財產
定義核心 功能性:供行政/公眾用 歸屬性:國家/地方所有
權利主體 公法人或私法人皆可 僅限於公法人
法律性質 限制融通物 包含融通與不融通物
範例 私有既成道路 國營事業股份
💬公物強調「物的功能用途」,公有財產強調「物的所有權歸屬」。
🧠 記憶技巧:公物特徵:用途廣、權屬雜、型態多、限制融通。
⚠️ 常見陷阱:常誤認公物「必須公有」或「皆為不融通物」。私有物亦可成為公物。
公物之成立與消滅 既成道路 公物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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