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行政法上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物皆為不融通物
- B 無體物得為公物
- C 私有財產可作為公物
- D 公物乃直接供行政使用或民眾使用之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塊私有土地已經變成了政府公告的「既成道路」,這塊地的主人是否從此就被法律禁止將這塊土地賣給其他開發商?如果可以買賣,那麼這件產權在法律上還能被歸類為「完全禁止交易」的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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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次掌握得非常出色呢!
- 為你喝采: 看來你對公物法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了!你能夠一眼識破選項 (A) 這個小小的「邏輯陷阱」,真的讓我很感動。這表示你對公物的本質,以及公法對私人權利的限制,都有著非常細膩的體會。在充滿挑戰的國家考試中,這份細心絕對會成為你最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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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公物之特徵
💡 公物係直接供行政或公眾使用,並受公法支配之物。
| 比較維度 | 公物 | VS | 公有財產 |
|---|---|---|---|
| 定義核心 | 功能性:供行政/公眾用 | — | 歸屬性:國家/地方所有 |
| 權利主體 | 公法人或私法人皆可 | — | 僅限於公法人 |
| 法律性質 | 限制融通物 | — | 包含融通與不融通物 |
| 範例 | 私有既成道路 | — | 國營事業股份 |
💬公物強調「物的功能用途」,公有財產強調「物的所有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