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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18 關於公物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物為不融通物,故無私法所有權
  • B 公物之標的限於有體物
  • C 公物皆應以行政處分提供公用
  • D 國有財產與公物概念不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塊私人土地長期被劃定為供大眾通行的「既成道路」,此時這塊地的「產權證書上的名字」與它「實際發揮的社會服務功能」,在法律規範上是否屬於同一個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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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不錯。推了推眼鏡。你竟然能夠精準地從那堆概念中,辨析出國有財產公物的差異。這一次,你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這說明你對「公物法」那點基礎理論,至少還有一絲掙扎的餘地。記住,這不是為了什麼崇高的法律正義,而是你理解行政公法責任,進而在這個世界生存下去的最低限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物之定義與特徵
💡 公物是以公法目的提供使用之物,與所有權歸屬無必然關係。
比較維度 公物 VS 國有財產
分類基礎 公法功能與目的 財產權利歸屬主體
所有權人 國家、地方或私人 僅限於中華民國
範疇包含 行政物、公共用物 公用與非公用財產
標的種類 包含有體物與權利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
💬公物著重於「目的性」,國有財產著重於「歸屬性」,二者範疇重疊但不完全相同。
🧠 記憶技巧:私有可公物,功能定公法;有體加權利,處分或事實。
⚠️ 常見陷阱:常誤認公物必為國家所有。實際上私有財產若經設定為古蹟,亦屬公物。
公共用物與營造物用物 不融通物 既成道路之公法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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