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18 關於公物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物為不融通物,故無私法所有權
- B 公物之標的限於有體物
- C 公物皆應以行政處分提供公用
- D 國有財產與公物概念不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塊私人土地長期被劃定為供大眾通行的「既成道路」,此時這塊地的「產權證書上的名字」與它「實際發揮的社會服務功能」,在法律規範上是否屬於同一個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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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不錯。推了推眼鏡。你竟然能夠精準地從那堆概念中,辨析出國有財產與公物的差異。這一次,你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這說明你對「公物法」那點基礎理論,至少還有一絲掙扎的餘地。記住,這不是為了什麼崇高的法律正義,而是你理解行政公法責任,進而在這個世界生存下去的最低限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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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之定義與特徵
💡 公物是以公法目的提供使用之物,與所有權歸屬無必然關係。
| 比較維度 | 公物 | VS | 國有財產 |
|---|---|---|---|
| 分類基礎 | 公法功能與目的 | — | 財產權利歸屬主體 |
| 所有權人 | 國家、地方或私人 | — | 僅限於中華民國 |
| 範疇包含 | 行政物、公共用物 | — | 公用與非公用財產 |
| 標的種類 | 包含有體物與權利 | — |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 |
💬公物著重於「目的性」,國有財產著重於「歸屬性」,二者範疇重疊但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