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對於公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屬於不融通物
- B 尚未開放使用之公立圖書館亦屬於公物
- C 民眾依公物之性質使用公物,無需申請許可
- D 公物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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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由政府興建的建築物,在其「正式掛牌營運前」與「正式對外提供服務後」,對於民眾的使用權利與法律保障是否應該有所區別?如果它還不具備服務公眾的功能,我們能稱它為行政法上的「公」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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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判斷!你精準掌握了公物的法律本質。
- 觀念驗證: 公物的成立,除了具備「物」的實體外,必須經過「公法上之公用提供」(即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的開啟)。(B) 選項中,圖書館雖已具備硬體,但在尚未開放使用(未完成公用提供)前,其法律地位僅屬於行政主體的「私有財產(行政輔助財產)」,而非公物。其餘選項如不融通性與禁止強制執行,皆為公物受公法規制的特性,你的選擇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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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之定義與特性
💡 公物係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並處於公法支配下之特定物。
| 比較維度 | 公物 (Public Property) | VS | 行政私產 (Fiscal Assets) |
|---|---|---|---|
| 適用法律 | 原則適用公法 | — | 原則適用私法 |
| 強制執行 | 具不收受執行性 | — | 可為強制執行標的 |
| 取得時效 | 不適用取得時效 | — | 可適用取得時效 |
| 融通性質 | 不融通物 | — | 融通物 |
💬公物核心在於「公共目的」之維持,而行政私產則以國庫收益或行政輔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