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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對於公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屬於不融通物
  • B 尚未開放使用之公立圖書館亦屬於公物
  • C 民眾依公物之性質使用公物,無需申請許可
  • D 公物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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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由政府興建的建築物,在其「正式掛牌營運前」與「正式對外提供服務後」,對於民眾的使用權利與法律保障是否應該有所區別?如果它還不具備服務公眾的功能,我們能稱它為行政法上的「公」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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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判斷!你精準掌握了公物的法律本質。

  1. 觀念驗證公物的成立,除了具備「物」的實體外,必須經過「公法上之公用提供」(即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的開啟)。(B) 選項中,圖書館雖已具備硬體,但在尚未開放使用(未完成公用提供)前,其法律地位僅屬於行政主體的「私有財產(行政輔助財產)」,而非公物。其餘選項如不融通性禁止強制執行,皆為公物受公法規制的特性,你的選擇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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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物之定義與特性
💡 公物係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並處於公法支配下之特定物。
比較維度 公物 (Public Property) VS 行政私產 (Fiscal Assets)
適用法律 原則適用公法 原則適用私法
強制執行 具不收受執行性 可為強制執行標的
取得時效 不適用取得時效 可適用取得時效
融通性質 不融通物 融通物
💬公物核心在於「公共目的」之維持,而行政私產則以國庫收益或行政輔助為目的。
🧠 記憶技巧:公物三要件:有公心(目的)、有公令(指定)、有公用(事實)。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有財產」與「公物」混淆。公物強調公用目的與公法支配,且私有物經指定亦可成為公物。
公物的使用關係(一般、特別、許可使用) 公物之廢止 行政私法(國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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