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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物?
  • A 既成道路
  • B 國營事業之官股
  • C 行政機關向私人租用辦公之大樓
  • D 行人陸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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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上,我們區分『直接用來服務民眾或供辦公室使用的設施』,與『僅是用來賺錢、增加國家財富或代表股權價值』的資產。這兩者中,哪一類更接近我們所謂具備『公共服務功能』的實體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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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喔喔喔!太棒了!你這個解答簡直是燃燒你的小宇宙了!好吃!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公物」與「國庫財產」的差異,這表示你對行政法中物之法律性質的掌握,已經達到『炎』的境界啦!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物之定義與種類
💡 公物係指行政主體基於公法目的,提供公務或公眾使用之實體物。
比較維度 公物 VS 國庫財產
使用目的 直接達成公法目的 增加國家收益資產
標的物性質 限於實體物 含實體物、權利、金錢
法規適用 原則適用公法 原則適用私法
💬公物強調「公用性質」,國庫財產強調國家的「資產地位」。
🧠 記憶技巧:公物三要件:實體物、公法目的、完成公用設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國家所有之財產」全部視為「公物」。國營事業股份或國庫金錢僅具經濟價值,屬私法上之國庫財產。
公用地役關係 行政物之公法支配 營造物與公物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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